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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4-04 生效日期: 2010-04-04
发布部门: 水利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水明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长江水利委员会(武汉)、黄河水利委员会(郑州)、淮河水利委员会(安徽蚌埠)、海河水利委员会(天津)、珠江水利委员会(广州)、松辽水利委员会(长春)、太湖流域管理局(上海),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南京)、小浪底建设管理局(郑州)、水利部三门峡温泉疗养院(河南三门峡),其他部直属单位(自发):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安委会发出《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现将国务院安委会《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民生水利建设的政治任务。要认真分析水利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将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水利"安全生产年"的重要任务和减少隐患、防范事故的重要举措,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立即行动,全面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要制订详细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以安全度汛、病险水库、在建工程、农村水电、河道采砂、水文测验为重点,对水利工程建设的隧洞施工、围堰、高边坡、起重机、模板、脚手架、施工围挡、临时设施和水库大坝、水电站、闸门、启闭设备、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认真检查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规章制度执行、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管理、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等。
  三、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加强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完善施工防护措施,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严厉打击违规建设和整治违章作业。要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几起隧洞施工坍塌事故教训,要加强对隧洞施工中混凝土支护、开挖爆破、通风排烟、施工用电等的安全管理,严防发生事故。水库、水电站要层层落实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制,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方案运行,严禁超标准蓄水,进一步完善大坝安全监测、水雨情测报通信预警设施。要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并抓紧整治,建立严格的监测巡查制度,制定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控。小型水库要逐一落实安全责任、管护措施、看护人员、养护经费、日常巡查和应急预案,严防垮坝失事和群死群伤事故。要做好水文测验、野外勘察和测量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各单位要全面排查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事故隐患和管理漏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水利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法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本单位和建设项目自查,狠抓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隐患,要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确保安全。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务求实效。各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认真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隐患排查治理不留死角。要加大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是对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走过场,落到实处。
  六、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的重要性、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发挥他们对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紧紧依靠技术管理人员和岗位员工参与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要认真进行核查,督促落实整改,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水利部近期已部署开展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通知》精神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防汛检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违规水电站清查整改等紧密结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此次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大检查和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5日前报送水利部安监司。

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安委明电(20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近期,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暴露出一些地区和企业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和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迅速扭转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经报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立即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通过全面、深入的检查,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
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范围是全国所有地区、行业(领域)的企业,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冶金有色、道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铁路运输、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民爆器材、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方面。
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企业项目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规程、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要求、岗位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情况,以及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执行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作业规程建立、执行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设计中的安全专篇制订执行情况,以及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和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4.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情况;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方面。
1.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
2.加大监管力度,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查处事故瞒报、谎报行为情况。
3.落实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责任,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改情况;全面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落实整改和监控措施情况;加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建筑施工、铁路交通、金属与非金属矿山、消防和工商贸其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
5.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快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推进工作情况。
6.加强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四、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4月5日开始,到5月底结束。采取企业自查、政府检查、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企业自查为主。
4月份,各类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5月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层层组织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事故易发、频发、多发的企业和行业(领域)进行重点检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亲自带队到基层进行督促和检查。国资监管部门要组织对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检查。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在建矿井和各类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采取措施将本通知以及本地区、本部门的安排部署,迅速落实到基层单位和每个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注重源头,深入检查。各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点在建项目、大型国有和地方重点企业,要对所有隐患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要从勘探和设计的源头查起,查勘探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生产和施工是否符合规程,煤矿等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并掌握安全规范和作业规程。要通过本次大检查切实从源头上治理排除各类隐患,切实把工程设计中的安全规程和建设、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安全操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即查即改,落实责任。要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检查发现有问题的企业,要进行切实而不敷衍的整顿,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和问题,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盯守,限期整改、跟踪落实;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企业,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检查中未发现的隐患或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督导,确保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在组织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同时,组织专门检查组,采取抽查、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检查取得实效。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绝不能应付了事。对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广泛宣传,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检查工作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力度,教育引导企业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充分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组织职工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全面、细致地查找各种事故隐患。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及时研究解决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并将总结报告于6月10日前报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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