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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08-05 生效日期: 2010-08-05
发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2010]20号
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省遭受历史上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波及范围之广、受灾人口之多、灾害损失之重前所未有。为妥善解决灾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要以衣、食、住得到基本保障,生活安定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原则。
  
   二、救助的范围和重点
  救助范围是指这次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穿衣、饮水、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作为救助重点。
  
   三、安置方式和内容
  (一)应急安置。因洪涝灾害房屋倒塌或损坏严重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方式集中安置的受灾群众,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的基本生活。
  (二)过渡安置。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包保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房屋前的基本生活。
  (三)入住安置。争取今年入冬前最迟到明年6月份,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损坏房屋今年9月底前全部修复,使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生活补助政策。
  对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每人每日按20元标准统一安排其生活费用,时限原则上控制在15天以内。对因灾转移超过3天但不属于应急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50元。
  过渡安置期间,采取投亲靠友、邻里互助方式的,每人每日按30元标准,以15天计算,一次性给予450元生活补助费;领取政府租房补贴的,视困难程度由当地政府酌情给予生活补助费;安置到城乡社会福利机构的无亲可投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按相关福利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属于上述范围经民政部门核定的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暂按15日量每人每日供应成品粮1市斤,一次性供应食用油半市斤,由省储备粮安排解决。从12月1日转入冬令救济后,以上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中的缺粮人口,按国家冬令救助标准执行。
  (二)建房补助政策。
  城市受灾群众倒房重建要按照当地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纳入改造计划,在此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农村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在纳入当地泥草房改造计划基础上,每户一次性给予20000元补助。因灾损坏房屋维修,按损坏程度每户给予1000-3000元维修补助。
  (三)抚慰金政策。
  对因灾遇难人员免收丧葬费,每位遇难人员包括失踪人员按规定由国家一次性给予家属抚慰金5000元。
  
   五、积极筹措补助资金
  积极争取国家救灾资金支持的同时,加大地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筹资力度,努力拓宽救灾资金渠道。
  (一)各级政府包括灾区当地政府都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转移安置经费和受灾群众住房恢复重建资金的落实。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捐赠资金集中用于倒房重建,捐赠物资主要用于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鼓励引导受灾群众积极通过技能培训、外出打工、劳务输出、自主创业等方式增加收入,提高自救能力。
  
   六、具体要求
  (一)全面准确核查灾情。各受灾市 (州)、县 (市)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组织力量,及时、准确核查灾情,重点核查受灾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死亡 (失踪)人数,倒塌损坏房屋数,农作物成灾面积和绝收面积及经济损失情况,为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提供决策依据。
  (二)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在救助受灾群众过程中,要认真履行救助程序和相关手续,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倒损房屋重建维修,要通过个人申请,制定规划,评估鉴定,组织审核,张榜公示,建立档案等程序操作实施;对因灾死亡 (失踪)人口的抚慰金发放,要依据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手续,给予发放;对于临时性生活费发放,要界定受助范围、把握标准和时限,做好登记造册和存档备案工作。
  (三)加强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救灾款物的使用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规使用救灾款物的,一经发现要认真查处,并视情节严肃处理。
  各地可根据此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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