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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落实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 2010-11-05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保监发[2010]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落实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落实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的通知

  (保监发〔2010〕92号)

  

  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交通事故处理效率,落实当事人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等快处快赔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执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赔付规定。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 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可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事故,保险公司应依据交强险“互碰自赔机 制”、“无责财产简化处理机制”等给予快速赔付。

  

  二、严格执行交强险快速理赔的相关规定。对于事故当事人都有责任且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轻微交通事故,车主可直接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并索赔。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快速理赔。

  

  对于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仅涉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可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无责方无须向其保险公司报案。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的规定给予快速理赔。

  

  三、推动自行协商快速处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有关规定,对于在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河北内蒙古段发生的损失不超过2000元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者由当事人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交强险的投保公司、事故责任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为依据进行理赔,不得以当事人自行协商为由拒绝赔付。

  

  四、广泛开展宣传提示。各公司要采取宣传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等,使被保险人了解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尽量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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