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0 生效日期: 2010-11-10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文号: 京保监发[2010]41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保险法》第34条有关要求的通知

  (京保监发[2010]413号)

  

  各保险公司北京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保险公司公司

  

  近期,我局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未按照《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经营保险业务。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各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二、各保险公司应对本公司人身保险业务流程进行自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停止业务并整改。整改情况应于2010年12月20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