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发改价格[2010]1093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岩堰等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岩堰等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0〕1093号 2010年11月10日)
四川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岩堰电站上网电价(不含税,下同)调整为每千瓦时0.218元,梅花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14元,高坑河电站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39元。以上电价从2010年11月上网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