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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5 生效日期: 2010-11-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黑工商发[2010]268号
法规名称】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 黑工商发[2010]26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0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黑工商发〔2010〕26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更加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全力助推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鼓励外商增加投资

  

  (一)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美元以上(含300万美元),企业经营范围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两个以上大类,允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不体现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字词。

  

  (二)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配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策划中心”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三)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四)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集团化经营。鼓励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申请组建企业集团。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 使用“(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 称。

  

  (五)大力支持跨国公司设立功能性机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成本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

  

  (六)积极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发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程序的比较优势,积极引导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合伙方式来我省投资,丰富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

  

  (七)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股权出资、出质方式融资,以拥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作价出资等方式进入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节能环保、生物育种、信息网络、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八)积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以债权增资。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对该企业的债权转增为注册资本,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和审批部门批准,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方式变更登记服务。

  

  (九)外商投资公司涉及到前置审批项目的登记,对必须具备生产经营条件才能取得许可证或资质的,经许可审批部门确认并准予筹建的,经商务部 门审批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待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办理相关经营项目登记方 可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执照有效期限。以满足企业开立外汇账户,注入资金和办理前期筹建手续的需要。

  

  (十)放宽核定经营范围的限制。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新兴服务业项目,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尊重企业对经营范围的表述,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

  

  (十一)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房 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或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文件, 允许非生产类企业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

  

  (十二)简化外商投资公司多级分支机构登记程序。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及在分公司下设营业性分支机构,除有特殊规定外,无需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由企业或经其授权的分公司直接向分支机构所在地被授权工商局申请登记。

  

  (十三)对合法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申请公司登记可以在提供原件核对后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返乡证)、台胞证等证件 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无需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允许台湾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凭经与原件核对的投资主体资格开业证明复印件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 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十四)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不再提交海关、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着力提高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能力

  

  (十五)下放登记管辖权限。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或因经营范围变更、并购、合并、分立等事由调整至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 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省局个案授权,可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办理登记;国务院各部委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所在地被授权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申请个案授权。

  

  (十六)减少内部审批环节。对名称变更、住所变更、不涉及前置许可的企业年检、网上申报的企业名称核准及其他备案事项,实行“审核合一”制,由企业登记受理人员直接办理登记。

  

  (十七)积极帮扶外商投资企业缓解出资困难。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 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年检继续采取延长出资期限、保留经营资格等措施,帮扶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克服困难。

  

  (十八)全力做好支持服务外商参与我省大项目建设。对各级政府确定的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主动介入、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对疑难复杂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采取与申请人约定时间、地点,由专人负责,合议审核,一次办结的方式,提高个性化服务质量。

  

  (十九)积极支持服务我省对俄边境贸易区建设。以外资合伙法规实施为契机,破解外国自然人不能在中国申办个体经营,中国自然人不能与外国投资 人合资合作法律障碍,积极引导支持境内外自然人在边境贸易区设立外商合伙企业,明确其经营主体资格。对较大型的边境口岸,在县级工商局设立外资登记管理 机构,为境内外投资经营者办理注册手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十)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效能。积极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重热点行业信用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审查;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促进外商投资企业信用建设。

  

  (二十一)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化水平。加快市场主体网上身份认证和身份识别的登记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登记材料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核准,切实提高外资登记效率;进一步完善网上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二十二)充分发挥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数据信息公共服务作用。建立外资登记管理数据信息综合利用和发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投资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情况、发展趋势的统计分析和专题分析,提出政策建议,积极服务政府决策和外商投资

  

  三、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十三)切实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统一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监管执法制度,严格行政执法尺度和标准,按照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处罚 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登记程序统一,监管执法标准一致,有效规范外资登记管理行为。

  

  (二十四)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发挥外资授权登记和属地监管的双重优势,科学划分登记、监管、处罚权限,明确基层工商所在外资属地监管中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十五)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傍名牌”等专项竞争执法活动,严肃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继续加大对俄边境口岸工商执法人员俄语培训力度,积极引进俄语专业人才,切实保障边境涉外案件的办理能力。

  

  (二十六)努力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认真开展打假维权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健全消费纠纷和解等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及时化解消费争议,提升企业声誉,树立良好企业形象。
  (二十七)积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商标战略。鼓励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积极培育、推荐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 商标;建立健全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沟通渠道,指导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商标保护工作。继续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加大涉外商标的保护力度,有效保护外商 投资企业商标专用权。

  

  (二十八)积极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投资我省广告业,支持外资广告企业发挥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优势,促进我省广告业发展;继续深 入推进广告市场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损害消费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

  

  (二十九)积极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指导的积极作用,广泛采用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 范、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导效果。注意把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的统一,引导外商投资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努力营造和谐的外商投资企业监管执法环境。

  

  (三十)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加强与外资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进一步理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流程,提高外资市场主体准入效率;加强与前置许可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前置许可事项,准确核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切实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行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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