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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16 生效日期: 2010-11-16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0]22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制订的《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为加强我市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与管理,减少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近年来,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部门协调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各级公安、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6〕81号)精神,加强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切实加强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治疗与管理。加大精神疾病的预防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疾病的认识。注意引导公众正确看待精神疾病,重视对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文关怀,逐步帮助他们回归并融入社会。

  

  二、做好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

  

  (一)排查对象:重点掌握辖区内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的情况。

  

  1、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主要指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应予以行政拘留处罚,但经精神病司法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重性精神病人。

  

  2、轻微滋事精神病人主要指有扰乱秩序、扬言闹事等行为,尚不够行政拘留处罚的重性精神病人。

  

  3、有潜在暴力倾向的精神病人主要指未有过肇事肇祸和轻微滋事行为但存在潜在暴力倾向的重性精神病人。

  

   (二)排查方法:各级政府要组织公安、卫生、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通过医院收集提供、查阅资料、入户走访等方 式,对辖区内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全面排查。要建立健全重性精神病人排查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重点时段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主动发现、全面掌握辖区内可能 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排查工作要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1、公安部门要会同所在地乡镇、街道对排查出的重性精神病人逐人登记造册,填写《重性精神病人基本信息采集表》,及时将人员信息录入公安信息系统,确保相关数据准确详实,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卫生、民政部门要分别督促辖区所属的精神病院将就诊过的重性精神病人的名单提供给公安部门。

  

  3、对上述三类病人要求在家属中确立监护人员,建立监护人、社区(村居)和公安三级监护措施,确保肇事肇祸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三、规范重性精神病人强制送诊工作

  

  (一)强制送诊

  

  1、对排查中发现的有肇事肇祸、轻微滋事以及有潜在暴力倾向等三类重性精神病人,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公安、民政以及社区(村居)督促落实监护人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诊断治疗。

  

  2、对现行的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接警后迅速出警,采取措施果断处置,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将肇事肇祸病人强制送往就近的精神病院进行诊治。

  

  3、民政、公安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在执行公务中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秩序和社会形象的精神病人,有责任将其强制送往当地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和救助,没有民政部门精神病院的由当地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进行强制诊断治疗。
  4、公安、民政、乡镇(社区)等部门以及监护人在强制将重性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诊断治疗时,应与收治医院做好交接工作,提交相应材料:

  

  ⑴患者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

  

  ⑵患者医疗保障卡(证)

  

  ⑶监护人、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等共同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意见书》

  

  ⑷“三无”和“流浪”人员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二)接诊工作

  

  1、各收治医院要积极做好上述精神病人的接收工作,接诊时要有2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高年资(至少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其中一名至少是主治医师或以上职称的)精神科专业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诊断和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

  

  2、对经医学确认的需要强制治疗并符合精神科住院条件的病人,在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监护人、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乡镇、社区等人员作为临时监护人签字)后收住院,并由在场执行公务的公安或乡镇、社区等人员协助院方将患者送入收治病区与当班医师护士交接后方可离开。

  

  3、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精神病院要按照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对病人实施规范化治疗,直到符合出院标准。对无正当理由拒收病人的医院,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

  

  四、健全社区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强和规范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区管理,确保病人信息交换顺畅、衔接有序、连续管理。

  

  (一)畅通病人送返、转诊渠道

  

  1、完成强制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通知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按入院时签署《重性精神疾病非自愿治疗医疗意见书》 中的监护人或临时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收治医院负责将患者送返所在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负责,民政及公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 人的接收工作;在住院期间发现患者合并有其它严重并发症的,有条件的应积极救治,无条件救治的应由监护人积极配合收治医院做好转诊工作,监护人不配合的或 无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直接送综合性医院救治。

  

  2、“三无”或户籍在外地的(含外省)重性精神病人经治疗病情稳定,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送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3、患者出院后,收治医院将填写好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出院信息单》 报收治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心,由县(市)区疾控中心对患者的信息进行整理,将属辖区内的患者信息交患者居住地所属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 行建档管理,社区或乡镇基层医疗机构负责向当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公安部门通报患者相关信息;对属辖区外的患者信息交由患者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 心。

  

  (二)明确管理责任

  

  1、各级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牵头做好重性精神病人回归社区的管理工作,公安、民政、残联、精神病院及基层医疗卫生等单位要密切合作,在病人监护人的配合下,加强病人的社区和居家管理。

  

  2、社区、村(居)委会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

  

  (三)完善防治网络

  

  1、精神病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要建立重性精神疾病连续管理机制,完善医院-社区一体化防治网络,使出院病人能够从医院合理分流到社区获得随访和康复。精神病院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与指导,定期派员到社区(乡镇)督导工作情况。

  

   2、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要配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兼职人员,建立“重性精神病人个人健康档案”,按照国 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指导下,根据病人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干预和分级管理,开展家庭随访和管理,指导病人家属或其他监护人督促病人规 范用药,及时发现疾病复发或加重的征兆,给予相应处置或转诊等紧急处理,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发现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病人,要增加随访次数,发现异常立即向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公安部门报告。

  

  (四)强化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公安、卫生部门报告,并主动将病人送往当地精神病院就诊。对因监护人不履行责任、不接收病人、不送医院就诊而发生肇事肇祸的,应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经费保障机制

  

  民政、公安、卫生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均有责任收治需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人,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

  

  1、住院期间治疗费用

  

  ⑴需强制治疗人员的医疗经费,实行单病种费用限额管理,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⑵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病人,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后,再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5000元。收治医院先垫支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与收治医院结算报销范围及垫支的医疗费用,同级财政 或民政部门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结算。因涉及医保年度结算事项,在医院治疗的所有肇事肇祸等重性精神病人年终都必须办理出院结算,做到当年费用当年 清。

  

  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病人,医疗费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由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定期与经治的医疗机构结算。

  

  2、住院治疗期间生活费用

  

  ⑴监护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应按标准向收治医院预缴纳病人住院伙食及生活费用。

  

  ⑵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其监护人将领取的城乡低保补助定期缴至收治医院。

  

  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外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定期缴至收治医院。

  

  ⑷“三无”、“流浪乞讨”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按当地低保标准由同级财政或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每年结算一次。

  

  (二)公安部门所属的精神病强制机构

  

  公安部门所属的福州市公安局精神病收容管理所收治需强制治疗的流浪、“三无”精神病人的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保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参照卫生、民政部门所属的精神病院的补助标准给予解决。

  

   (三)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病人出院后的服药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报销,目前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贫困精神病人出院后由当地民政 部门负责落实投保。“一元钱安心计划”扩大到全市,用于解决贫困的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的基本服药费用(按每年700元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 部分,所需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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