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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5 生效日期: 2010-11-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0]6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影响情况,省政府决定全面提 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科学确定调增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全省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平均调增幅度均按不低于现行标准的10%左右掌握,原则上城市月低保标准全省平均增加额度不低于28元、农村不低于15元。具体标准由市级以下政府确定。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按照现行标准的10%左右掌握,原则上全省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36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增加额度不低于22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确定。

  (三)调整标准时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工作均从2010年11月起实施,12月基本完成。新标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调标时间在11月1日后进行的,补发11月1日至调标之间的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

  二、切实落实保障资金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筹集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省财 政在安排和分配2010年对市城乡低保补助资金时已经考虑了各地增支因素,对本次城乡低保调标不再增加资金补助。对提高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省财政按农 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比例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学测算调增幅度。各市要根据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水平和物价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各市民政局要将新标准的测算结果报省民政厅审核后,再报各市政府审定并颁布实施。

  (二)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救助标准的调整工作。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72号)精神,适时加强对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的管理,认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工作,有效缓解其相对贫困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各地在调增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时,要严格动态管理,对困难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重新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仍符合 救助条件的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立即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五保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和五保范 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金有升有降。

  (四)加强对调标工作的组织领导。此次全省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省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策。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组织落实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标任务。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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