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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30 生效日期: 2010-11-30
发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浙土资发[2010]2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土资发〔2010〕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 号,下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筹规划,明确提出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各地要按照省厅的总体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做好矿产资源规划修编工作。要依据上级矿产资源规划及《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提出规划期内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好新建和生产矿山、大中小型矿山的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总结经验,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各地要进一步认真总结绿色矿山创建的经验,树立不同类型绿色矿山的典型,研究完善分类型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考核指标体系、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实现绿色矿山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全面提升绿色矿山建设水平。

  

  三、加强管理,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要严格执行各级绿色矿山创建的条件、程序和标准,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绿色矿山创建的质量。对三年有效期已期满的绿色矿山,要组织做好复查工作。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支持和指导符合条件的省级绿色矿山企业积极申报和建设国家级绿色矿山,从而带动和整体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0〕119号)(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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