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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1 生效日期: 2011-01-01
发布部门: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大建委发[2010]478号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建委发[2010]478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大连市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以下简称附着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保证施工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大连地区高层建筑工程结构上使用的各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第三条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大连地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区、市、县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严禁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

  

  第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制造单位生产的产品不得出售,不得向无专业资质企业租赁升降脚手架。无专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严禁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升降、拆除等活动。

  

  第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当进行行业确认和安全登记。

  

  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的单位,应当首先通过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安全性的确认,符合使用要求的应持以下有效证件(原件)进行产品登记:

  

  (一)专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

  

  (二)企业安全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有效期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商标注册证、产品合格证;

  

  (四)中建协专家委员会技术鉴定书《专家评审可用证》;

  

  (五)企业营业执照;

  

  (六)入连人员名单;

  

  (七)产品使用说明及代表工程的用户意见等。

  

  登记后,发给《大连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准用证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活动。

  

  第七条  实行危险作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取得《大连市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准用证明》 的施工企业应按入连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一次性上缴安全风险抵押10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用于企业生产安全保障和应急事件处置等项工作,安全风险抵押金实 行专款专用。企业因发生事故抢险救援所支付的费用,第二年应当全部补齐;企业因歇业或不再从事本项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保证金将一次性全部返还。

  

  第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必须为全体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解决措施。

  

  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审查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及上岗人员证件,并与其签订专业施工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还应现场查验其提供的产品型号及安全性能是否与其登记产品一致。

  

  严禁在同一个单体工程上采用不同厂家的产品。

  

  第十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和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指导和监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安全负责。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检查验收规程及安装、升降、拆卸、维护管理等工作标准,并按规定要求配备一名 专业技术人员和两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面负责现场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其它从业人员配备数量必须满足在连施工需要。
  第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结构、施工环境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特点;

  

  (二)平面布置情况;

  

  (三)安全措施;

  

  (四)特殊部位的加固措施;

  

  (五)工程结构受力核算;

  

  (六)安装、升降、拆除程序及措施;

  

  (七)使用管理规定;

  

  (八)应急预案等。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附着式脚手架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批签字盖章。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向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划出警戒区域,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现场安全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升降、拆卸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和要求,按章操作。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域,专人监管,落实责任,统一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制度、承担维护的管理人员应当在每日作业前重点对防倾覆、防坠落安全装置和升降设备、控制系统及架体防护措施等的安全状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隐患整改记录。

  

  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架体内洒落杂物和架体防护网具进行整理,保持架体干净、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严禁借助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各类接料平台。严禁在升降脚手架堆码各类超重物料。严禁拆卸升降脚手架架体结构杆件。

  

  第十五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每半月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六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之后及使用前和每次提升、下降作业前(后),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应分别填写《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首次安装及使用前检查验收表》(见gjg202-2010表8.1.3)、《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提升、下降作业前检查验收表》(见gjg202-2010表8.1.4),验收表应建档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后,3日内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安全评价机构申请论证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出具论证评价意见。未经论证评价或论证评价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八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份工程数量及施工管理情况向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存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报告。

  

  第二十条  实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年度安全生产考核。

  

  大连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负责年度考核工作,并按以下规定内容进行:

  

  (一) 企业年内承揽工程数量及按月上报工程情况;

  

  (二) 落实规范标准。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三)定岗人员日常维护管理及检查工作记录情况;

  

  (四)落实专业分包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情况;

  

  (五)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六)职工年度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市建委规定的其他工作开展及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年内考核不合格的由市建委作出决定,停止其在连施工资格,并不得重新申请入连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管理技术档案。依照本规定,对属地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施工单位、工程总承 包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并对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一些重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施重点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立即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险情的,要立即采取停止作业的处置措施,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每年将定期组织开展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安全检查活动。检查情况汇总后计入企业年度安全考核中。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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