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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3 生效日期: 2003-11-03
发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锡政发[2003]284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地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在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逐步提高了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但从总体上看,我市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仍然较低,还不能满足农民的医疗保健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3]75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政府关于办好农村五件实事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就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我市推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实行政府组织引导,在农村的本市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自愿参保,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凡农村居民(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均可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来流动人口以户为单位也可自愿参保。到2004年底,全市农村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同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对五保户和享受低保对象给予特殊医疗救助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及村(居)民委员会还可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其他形式的合作医疗作为补充。 
  崇安、南长、北塘区的农村居民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逐步并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村居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市(县)、区(不含崇安、南长、北塘,下同)、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领导,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组织引导农村居民参保。 
  2.多方筹资,合理负担。实行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3.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既保证农民享受最基本的初级医疗保障,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又要按照筹资水平科学运作,做到收支平衡,使这项制度能够持续有效的运行。 
  4.运作公开、公正。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过程中,要做到医保政策公开,资金收支公开,医疗服务公开,结付补偿结果公开,运行监督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 
  各市(县)、区分别成立由计划、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农林、工商、地税和教育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农村医保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全民事业编制2一4人,同级财政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医保办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支出。各乡镇也应参照设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市级协调、指导、管理职能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承担。 
  各市(县)、区可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算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内医疗保险业务的专业化运作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市(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适合当地实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实施意见或实施细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年度运作方案包括收费标准、补偿范围、补偿结算标准等,分别由各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算中心制订草案,提交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同级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三、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全过程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保费和社会捐助资金组成。保费由参保者个人缴纳、村(居)民委员会或参保者所在单位扶持、各级政府财政资助等共同组成。参保者个人缴费标准,到2005年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村(居)民委员会或参保者所在单位扶持资金额度不低于当地个人缴纳水平。鼓励经济条件较好的用人单位对外来常住人口给予适当补贴。 
  各市(县)、区和乡镇两级财政资助资金按辖区内应参保人数年人均不少于25元的标准,列入年度预算,其中市(县)、区级财政资助比例不得低于60%,并将财政资助资金及时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账户。财政状况较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财政资助标准。对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及五保户的保险费,由市(县)区、乡镇、村逐级全额承担;村级经济特别困难的,则由镇级财政承担。 
  市财政在预算中每年按照全市农村居民总人口人均3一5元标准设立农村医保专项资金,用于对农村特困人群、困难乡镇的专项补助,以及年度工作考核奖励等。 
  参保者个人、村(居)民委员会或参保者所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资金。参保者缴纳保费时,收取的单位应给予收据、告知书,并签订参保合同。参保合同应包括就 
  诊、结报程序和方法、结报范围、结报标准、保险期限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各市(县)、区农村医保办要根据有关规定,对保险资金实施统一宏观管理。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在进行统筹结报、补偿等业务中要按照规定及时为参保对象服务,不得拖欠、克扣应支付给受偿者的有关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后,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略有结余、逐年积累和滚动发展的原则,科学核算,严格管理,实行年度核算。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保险年度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资金的人员,应安排一次常规体检,并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年度核算报告和运行情况由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向同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汇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农村居民医疗费用结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资金或作不合理补偿。市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各地政府资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区审计部门要每年对资金结算中心的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四、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要抓住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机遇,结合乡镇区划调整,合理调整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功能和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凡欲承担农村居民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区农村医保办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市(县)、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委员会批准,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后,方能开展相关业务。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应着力调整机构内部服务流程,使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效率、质量和水平,控制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服务范围和标准、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收费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并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结算中心提供审核医疗费用所需的诊治资料和账目清单。医务人员对参保者需要自费承担的相关项目有告知义务,使农村居民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监督。 
  五、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各级政府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状,层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和选拔使用的重要内容,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各政府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各负其责,努力把这件为民办实事工作做好、做实。 
  各市(县)、区政府每年要向市政府专题汇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市政府每年也将对各市(县)、区政府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实行年度情况通报制度。凡未按规定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资助资金的,市政府将责令其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政策规定等,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确立互助共济的观念,理解、支持并自觉、积极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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