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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的通告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7-20 生效日期: 1990-07-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布文号:

  为减少城市噪声,确保全市人民有一个安静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特对严格控制使用车辆警报器问题通告如下:

  一、下列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使用警报器;
  (一)抢救危急病人的救护车;
  (二)赶赴现场灭火的消防车和消防指挥车;
  (三)赶赴现场抢修煤气、供电、自来水、公交电车架空线等公用设施重大突发性故障的工程救险车;
  (四)赶赴现场处置特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的勘察车、警车;
  (五)押送死刑犯的囚车;
  (六)保卫重大国事活动及特殊任务安全的警车。

  二、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警车在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开启标志灯具示警,尽量减少使用警报器;确需使用时,必须同时开启标志灯具,严禁单独使用警报器。

  三、二十三时至凌晨五时前,在市区或郊县城镇道路上行驶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四、两车以上列队行驶,前车已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准再使用。

  五、擅自安装或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给予罚款处罚,并可视情注销其安装资格,直至没收警报器。对驾驶员可吊扣其驾驶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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