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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08 生效日期: 2010-12-08
发布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10]103号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给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的决定

  (淮府〔2010〕103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市民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淮南市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 范集体”荣誉称号。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 结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所取得的优异成绩,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淮南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记集体二等功,并奖励10万元作为工作经费。

  

  希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再创辉煌。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在各自的工作领域内争先创优,共同为建设和谐美好的新淮南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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