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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13 生效日期: 2010-12-13
发布部门: 辽阳市政府
发布文号: 辽市政办发[2010]59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我市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近期物价变化的影响,市政府决定,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调整。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88元 调整为317元,月增加额29元;辽阳县、灯塔市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228元调整为251元,月增加额23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2%调整,即农村居民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730元,年增加额180元(月人均增加15元)。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调增幅度按现行标准的10%调整,即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增加额为360元,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增加额为220元。调整后年集中供养标准为386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2220元。

  

  (三)城乡低保边缘户认定标准的调增幅度,按新标准的120%核定。

  

  二、完成时限和执行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工作要于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新标准从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同时补发2010年11月、12月的差额低保救助金和五保供养金。

  

  三、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按原比例承担。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高标准的资金需求,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增加资金安排,确保资金到位,按时完成调标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市政府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基础上作出的决定。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筹措资金,密切配合,全面完成调增标准任务。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调增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按新标准重新核定救助金;对不符合 救助条件的,应停止救助;对新申请的低保、五保人员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救助和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保障金有升有降。对救助标准过高或不符合救助标 准的低保户,要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对确有问题的低保户要取消其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为下一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打好基础。要切实强化管理,严 格杜绝骗保、人情保的现象发生。

  

  (三)全面提高标准。各县(市)区实际救助情况不同。月人均救助金偏低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在此次增加救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逐步达到省人均标准。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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