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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6 生效日期: 2011-01-06
发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发明电[201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明电〔2011〕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为加强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切实维护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

  二、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高对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监督和落实。

  三、患者或其家属就医疗问题提出异议时,医疗机构应当耐心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诊疗情况,并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和解决医疗争议的途径。

  四、在医疗机构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一)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殴打医务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拉横幅、设灵堂、烧纸、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

  (七)不按规定停放尸体,不听劝阻的;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到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六、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的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控制事态发展,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对拒不听从劝阻、带头滋事、妨碍执行公务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有效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厉打击“医闹”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医闹”的刑事、治安案件,应当加大侦办、查处力度,依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

  七、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医疗纠纷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处置情况要及时汇总上报。

   八、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不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医疗机构 及其医务人员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不积极配合,影响医疗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所在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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