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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2-30 生效日期: 2010-12-30
发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布文号: 周政[2010]70号

周口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意见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解决我省老工伤问题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工伤〔20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方式和内容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全市工伤保险经办事务,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经办 业务。从2010年12月30日起,全市实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即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六统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行业差别费率;统一基金 管理,实行全市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

  

   (一)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金稽核,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 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待遇进行审核并发放。市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市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基金征缴、基 金稽核、全市待遇费用发放和信息管理等工作。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缴费费率按《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周口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4〕160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调整高风险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批复》(周政文〔2005〕42号)规定执行。

  

  四、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认定工作,市直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工伤,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受理、调查和认定;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的具体事务。

  

  全市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五、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统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六、工伤保险医疗管理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本着合理配置医疗资源、确保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治疗的原则,根据市、县(市、区)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及辖区医疗机构情 况,经各医疗服务机构申请,县(市、区)区域内的医疗服务机构需经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医 疗机构进行定点资格认定。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政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

  

  (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由市工伤保险中心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选定,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各县(市、区)需要配置器具的工伤职工由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送往协议机构。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的管理。市工伤保险中心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转诊机构中选择全部或部分科室作为转诊机构,并与其签定服务协议。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转诊转院,报经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对转往统筹地区以外诊治的,报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同 意。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转诊转院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工伤医疗待遇支付。审核治疗工伤发生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负责审核支付;1万元以上的由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批。
  七、工伤保险基金管理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由市级统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市级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二)工伤保险基金账户的设立。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保留原有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不再设立 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本级现有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直接转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

  

   (三)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协助市审计部门做出审计结论。实行市级统筹后,各县 (市、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市级审计部门审计后,上缴市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继续收缴。 市工伤保险中心根据各县(市、区)工伤待遇支付额度核定2个月的周转金,下拨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上划与拨付。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含滞纳金)于每月25日前全额上缴至市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次月5日 前将上月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总额上报市工伤保险中心。市工伤保险中心审核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于20日前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拨付到各县(市、区)工伤 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五)建立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储备金主要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伤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市级储备金按当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7%提留,其中2%上解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当工伤保险储备金滚存总额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可以减少储备金的提留比例,具体使用和调整办法另行制定。

  

  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市、区),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从储备金中予以调剂;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县(市、区),当年支付不足部分,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其缺口由县(市、区)财政垫付。

  

  (六)工伤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八、基础管理工作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4〕6号)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规定,全市统一规范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工伤事故快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 配置、工伤待遇审核与支付、财务管理、基金稽核监督等各项经办业务管理制度和办理程序,使用统一的表格和文书,统一确定企业和职工的编码。市工伤保险中心 与各县(市、区)工伤保险中心实行联网管理,使用统一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工伤保险数据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区)不再对工伤保 险管理软件进行本地化修改。

  

  九、工作责任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工作体系,努力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

  

  (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法规,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当地工伤保险工作负有第一责任,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当地工伤保险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开展各项工伤保险工作。对违反法规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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