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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6 生效日期: 2011-01-0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安[2011]1号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安〔2011〕1号)

  

  各区(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安委办研究制定了《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暂行办法》,经2010年12月14日市安委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迳向市安委办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深圳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

  挂牌整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街道,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予以挂牌整治:

  (一)年度内,辖区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即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街道;

  (二)年度内,原特区内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2人(含,以下同)的街道,原特区外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4人的街道;

  (三)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街道;

  (四)年度内,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街道。

  第三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含区分局,以下同),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行业予以挂牌整治:

  (一)年度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二)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3人的原特区内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超过5人的原特区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三)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超过10人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四)年度内,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

  第四条  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事故统计结果,定期分批汇总全市达到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和行业挂牌整治条件的单位名单,经各区(含新区,以下同)安委办核实,再报市安委会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本系统列为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或行业的单位进行特别督促指导,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支 持和保障;列为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或行业的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整治工作,制定整治总体方案报区安委会或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要科学安排整治 工作进度,明确责任,落实经费,确保整治到位。整治期限为一年。

  第六条  生产安全重点区域的摘牌验收标准

  (一)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效果未达到以下要求的,不得通过摘牌验收:

  1.整治期间,本街道辖区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整治期间,本街道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以下标准:原特区内街道不超过1人,原特区外街道不超过3人;

  3.整治期间内,本街道辖区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不超过7人;

  4.整治期间,本街道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700万元。

  (二)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体系落实等方面,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综合考核评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具体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摘牌验收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第七条  生产安全重点行业的摘牌验收标准

  (一)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控效果未达到以下要求的,不得通过摘牌验收:

  1.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累计不超过以下标准:原特区内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不超过2人,原特区外区级行业监管部门不超过4人;

  3.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重伤人数累计不超过7人;

  4.整治期间,本区级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累计不超过700万元。

  (二)在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保障体系落实等方面,工作成效较为显著,综合考核评分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具体的生产安全重点行业摘牌验收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安委办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生产安全重点区域的摘牌验收程序

  (一)自查。被挂牌整治的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应逐项落实整治总体方案的各项措施,整治结束后,对照摘牌验收标准开展自查,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向区安委办提出摘牌验收初审申请,并附整治总结和自查报告。

  (二)初审。各区安委办对照摘牌验收条件,对提出摘牌验收申请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区安委会签署意见后,再报市安委办。

  (三)复审。市安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上报的初审材料采取综合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市安委会审定。

  (四)公布。经市安委会审定同意的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摘牌验收合格名单,由市安委办予以公布。

  第九条  生产安全重点行业的摘牌验收程序

  (一)自查。被挂牌整治的各生产安全重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应逐项落实整治总体方案的各项措施,整治结束后,对照摘牌验收标准开展自查,经自查认为合格的,向市级行业监管部门提出摘牌验收初审申请,并附整治总结和自查报告。

  (二)初审。市级行业监管部门对照摘牌验收条件,对提出摘牌验收申请的生产安全重点区级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安委办。

  (三)复审。市安委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行业监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材料采取综合审查和实地抽查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上报市安委会审定。

  (四)公布。经市安委会审定同意的生产安全重点行业摘牌验收合格名单,由市安委办予以公布。

  第十条  整治期限内,被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或行业的单位,该单位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综合性工作先进集体,该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能被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和综合性工作先进个人,在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中也不能被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  在整治期限内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域,继续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区域予以挂牌整治。连续2年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域,由区安委办将有关区域的名单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监察局。

  第十二条   在整治期限内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继续列为全市生产安全重点行业予以挂牌整治。连续2年未能通过摘牌验收的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由区安委 办将有关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名单通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和区监察局;属于垂直管理行业的,同时由市安委办将有关区级行业监管部门的名单通报市级行业监管 部门、市人事局和市监察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并已纳入工矿商贸类安全事故统计的事故,不包含已纳入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统计的事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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