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2011]12号
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303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发改价格[2010]3034号文件公布取消和停止的社会团体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我省各社会团体收取的类似的收费项目也一律取消。
二、各级物价、财政、民政部门要督促所管社会团体严格执行取消和停止收费的规定,对继续收取已经取消和停止的收费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社会团体部分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01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