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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7 生效日期: 2011-01-27
发布部门: 海南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琼农字[2011]24号
  各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局,洋浦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备案制度

  

  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对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和运销企业的具体名录,随时掌握生猪等畜产品出岛动态,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养殖行为,审核养殖条件,并符合“三有”要求:一是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养殖档案,有整个养殖过程的全程记录;二是配备相应设备和专业人员自行开展检测,或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有健全的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三是养殖企业饲养的生猪等家畜应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维码标识。

  

  二、加强出岛生猪养殖企业动物疫病的监测

  

  出岛养殖企业的动物疫病监测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的疫情状况,对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至少每两个月开展一次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并将监测情况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检查指导市县开展监测和汇总、分析市县监测情况的同时,每月对主要市县出岛养殖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动态监测;出岛养殖企业要随时关注自身企业的疫情状况,每月开展一次以上自查自纠。监测过程中发现阳性病例的,要及时按规定上报疫情,并停止其动物的出岛。

  

  三、建立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生猪等畜产品出岛的监管实行属地责任管理,市县畜牧兽医局要与辖区内出岛养殖企业签订责任书,具体明确管理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要把对辖区内每个出岛养殖企业的监管责任和任务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每个出岛养殖企业也要设立专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生猪等动物出岛的协调工作,形成部门与企业之间共同监管的长效机制。

  

  四、建立出岛生猪等畜产品专用监管服务通道

  

  为了加强生猪等出岛畜产品出岛的质量监督检查,省农业厅指定海口秀英港、海口火车站南港为我省生猪等畜产品的出岛港口,并在出岛港口设立专门通道。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出岛港口所在地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落实出岛专门通道执法监督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具体实施出岛生猪等畜产品的监督检查,严防违法违规生猪等畜产品出岛。

  

  五、加强出岛生猪等畜产品产地检疫的管理

  

  各市县要凭“两单”受理出岛养殖企业有关生猪等畜产品的检疫申报,及时派检疫人员实施现场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无佩带免疫标识的、临床检疫不合格和无“两单”的动物,要依法拒绝出具检疫证明,禁止其离开产地,并责令整改。要严格“两单”的出具,原则上由属地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两单”,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企业开展自行检测的条件与执行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自检自报资格。要规范检疫出证管理,从2011年3月1日起我省将启用农业部规定的新版检疫证明(见农业部农医发〔2010〕44号),届时生猪等畜产品将凭新版检疫证明出岛。对依然使用旧版检疫证明和逃避检疫以及“隔山开证”的违法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和查处。

  

  六、加强生猪等畜产品出岛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监管是巩固和维护海南无疫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要充分意识到并引起高度重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坚决贯彻和落实省农业厅有关“两证一标两单”出岛管理的文件规定,制定具体可行的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把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海南出岛生猪等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零发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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