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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局、委):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了保障企业工资支付工作力度,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目前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依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在建建设工程项目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集中进行排查,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采取坚决措施予以解决。对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房地产开发等项目因欠工程款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督促建设单位立即还款,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采取资产变现等措施筹措资金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未能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规划和用地、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总承包企业分包工程必须使用有资质的企业,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要依法签订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合同。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按照 “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三、强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等管理,有效预防产生新的工资拖欠

  

  严格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各级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程序,严禁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没有资金来源或资金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停止项目施工。各级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工许可制度,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其进行曝光,并对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

  

  严格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地方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筹措方式,确保落实。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全过程的监督,防止因建设单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出现超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等问题。

  

  四、完善企业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完善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制度,将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范围逐步由建筑领域扩大到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探索施工企业将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款中的劳务费单独列入账户管理,防止出现拖欠工程款与拖欠工资情况不清而造成监管难的问题。大力推广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劳务费中的农民工工资直接打入银行农民工工资账户并由银行按时代发工资的办法,防止层层拨付产生工资拖欠问题。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行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 “一卡通”管理系统。

  

  五、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解决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当前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清欠工作负总责。要充分发挥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察执法,依法查处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恶意欠薪逃匿的,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依法严厉打击,努力保证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加强解决跨地区建设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统筹协调,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报酬权益。加大建设领域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劳动争议的调处力度,努力保证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按时办结。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置建设领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证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

  

  各级监察部门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或政府部门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201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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