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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28 生效日期: 2011-01-28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22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93号),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利用效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在完成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任务的基础上,在2011年底前完成全部行政村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

  

  (一) 按照“六有”、“五室”、“四中心”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六有”是指:有牌子、有国旗和党旗、有村务 (党务)公开栏、有科普 (政策)宣传栏、有文化娱乐设施、有便民超市;“五室”是指:村级各组织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计生医疗服务室、文化室、警务室;“四中心”是指:议事决策中心、教育培训中心、文体娱乐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二)合理规划设计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建设布局,完善功能。充分利用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开展村级组织各项活动;对农民群众进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使用宅基地等事项。

  

  二、建设要求

  

  (一)坚持“因地制宜、综合利用、便民利民”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利用现有设施改造等办法,每一个行政村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基础上,建成一个设施相对完备、功能相对集中、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对于一些建筑面积较小、配套设施简陋或由于自然灾害等造成损坏的场所,各地要及时制定计划,明确责任,认真做好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工作。

  

  (二) 重点配套建设的标准:

  

  1、便民超市(便利店或便利网点)的建设标准:

  

  (1)设在较大的行政村,以本村居民为主要目标顾客,满足村民就近购买日用消费品、食品、饮料等;(2)营业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经营品种200种以上;(3)店招明了、店内通风明亮、店容整洁;(4)有工商营业执照,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有陈列货架或玻璃柜台;(6)除特殊商品外,采取开架售货方式。

  

  2、村级各组织办公室的建设标准:根据中办发〔1990〕19号文件规定,村级组织包括村党组织、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民兵营、妇代会、团支部等六大组织。按照“办公场所最小化,活动场所最大化”的要求和当前农村办公实际情况,至少应设村党组织、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其他组织三个办公室,各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左右;或设一个六大组织综合的办公室,使用面积在30-40平方米左右。村部门口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牌子,其他组织牌子悬挂在办公室门口。办公室内,要求各组织职责上墙,实行规范化管理。同时应挂xx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或xx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牌子。并设立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为民服务代理制,将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上墙,配备专、兼职服务人员。

  

  3、党员活动室(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 的建设标准:

  

  党员活动室应满足党员学习、活动、议事等需要,应悬挂党旗、入党誓词、党员权利和义务、党组织工作制度等,并配备远程教育设备。

  

  4、计生医疗服务室的建设标准:计生服务室承担查环查孕、宣传教育、避孕药具发放、咨询指导四项职能,每个不少于12-15平方米。医疗服务室(村卫生所)建设,要做到一村一所,有人有房有设备,村卫生所建设面积40平方米以上。

  

  5、文化室的建设标准:文化室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上,设有图书报刊阅览、棋牌和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功能,以及室外文体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可同时加挂农家书屋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标牌。室内具体设置标准参照《福州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榕政办〔2008〕188号文)和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各级分支中心和基层服务店建设配置标准的通知》(办社文函〔2009〕371号文)。


  6、警务室的建设标准: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派出所警务室外观和内部设置规范的通知》(榕公综〔2007〕422号)文件标准,做到有牌子、有制度、有场所、有人负责。

  

  三、建设进度

  

  2011年1-3月份完成任务的40%,4-5月份完成任务的55%,6-7月份完成任务的70%,8-9月份完成任务的85%,10-11月份全面完成全部行政村配套建设任务。

  

  四、责任分工

  

  1、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及配套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总责,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有效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机制。

  

  2、党委组织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村级组织场所基础建设工作,重点落实省下达的260个村及县(市)区自行规划建设85个(2010年75个,2011年10个)村的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综合服务场所有国旗和党旗、村务 (党务)公开栏、科普 (政策)宣传栏、党员活动室、教育培训中心(现代远程教育播放室)的建设工作。

  

  3、涉农部门和农办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实际,具体协调相关部门抓好配套建设工作,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配套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功能和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村级综合服务场所作用,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提高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的效用,并做好配套建设工作情况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4、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管理机制,拓展服务范围,促进农村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各组织办公室、议事决策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的建设及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挂牌工作。

  

  5、发展改革部门要协调做好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项目基建部分的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推进工作。

  

  6、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7、商贸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便民超市(便利店或便利网点)的建设工作。

  

  8、市人口计生、卫生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计生、医疗服务室的建设及修缮工作。

  

  9、公安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村级警务室的建设工作。

  

  10、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文化室、文化娱乐设施、文体娱乐中心的建设工作。

  

  11、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立足本部门职能,做好相关配套建设工作,特别要注重简化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里将对原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整充实,加强对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县(市)区也要调整充实村级综合服务场所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层层建立并落实领导责任制。

  

  (二)加大投入,保障经费。纳入省里规划建设的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家具办公用品所需资金,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闽委组通[2010]3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及党费承担。其他配套设施建设所需资金除上级财政补助外,由县(市)区财政安排解决。

  

  (三)严格管理,规范使用。要依法明确村级综合服务场所的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做好资产登记造册,健全服务场所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服务场所的日常管理,要认真做好服务场所的日常维护和修缮工作,适时对配套设备进行更新或补充,确保能够满足村级组织开展工作、服务群众的基本需要。

  

  (四)强化督查,抓好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加大对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督查力度。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要会同发改、民政等部门采取专项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建设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2011年底,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检查组,对各地建设村级综合服务场所配套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同时,建立每旬通报、逐月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10日、20日前将旬报、每月1日前将月报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委农办及各相关主管部门,市委农办汇总后于次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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