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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09 生效日期: 2011-02-09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科学划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等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对国海发[2008]7号文件发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是国家海洋局进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审查的基本依据。

  

  (二)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二、标准

  

  (一)通用标准

  

  1.主体资格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2.人员状况

  

  (1)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2)计入本标准的各类(级)专业技术人员,均需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

  

  (3)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

  

  (4)兼职人员、临时人员不得计入专业技术人员。本单位退休返聘人员不得超过本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数量的20%。

  

  3.仪器状况

  

  按各资质等级标准核算仪器设备时,非本单位所有的仪器设备或者租借的仪器设备不能列入。所有设备应当具备本单位固定资产评估报告,需要检定的仪器设备应当具备有效检定证书。

  

  (二)分级标准

  

  1.资历

  

  1-1 甲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5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2项以上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5项以上。

  

  1-2 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3年以上的机构;

  

  (2)参加过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工作;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10项以上。

  

  1-3 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2年以上的机构;

  

  (2)为国家或地方海域使用管理有关的法规、规范、标准的制定提供过被采纳意见;

  

  (3)从事过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域开发建设规划、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海洋调查、海籍调、查海洋监测、海洋测绘或者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等有关工作3项以上。

  

  2.技术力量

  

  2-1技术负责人

  

  (1)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工作不少于8年(甲级资质)、5年(乙级资质)、2年(丙级资质);

  

  (3)甲级资质单位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海域使用论证项目不少于5项。

  

  2-2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并取得《海域使用论证岗位证书》的技术人员数量,甲级资质不少于20人,乙级资质不少于15人,丙级资质不少于5人。

  其中,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7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5类以上专业;丙级资质单位应具备2名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3名以上中级职称技术人员,并涵盖4类以上专业。

  

  3. 仪器设备

  

  
资质级别
仪器名称
甲 级
乙 级
丙 级
海流计
10
6
/
盐度计
2
1
1
ph计
2
1
1
可见光分光光度计
1
1
/
原子荧光光度计
1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1
/
气相色谱仪
1
1
/
生物、底质取样设备
3
2
1
粒度分析仪器
1
1
/
体视显微镜
5
3
1
d-gps
4
2
1
rtk定位系统
2
1
1
精密回声测深仪
4
2
1
浅地层剖面仪
1
/
/
旁扫声纳
1
/
/


  

  性能指标更加优越的仪器设备可以替代上述相应的仪器设备。

  

  4. 质量管理

  

  4-1 甲级资质

  

  通过国家级(海洋行业)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2 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4-3 丙级资质

  

  通过省级以上实验室资质认定。有专职质量检验人员,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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