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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5 生效日期: 2011-02-15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2011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顺利完成“十二五”海事法制总体工作思路,现制定2011年海事法制工作要点,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海事立法工作

  按照《交通运输部2011年立法计划》的要求,切实做好2011年海事立法工作。

  (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工作,并具体做好相关调研、专题论证、修改、协调等工作。由深圳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二)配合国务院法制办、部政策法规司做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制定工作,并具体做好相关调研、专题论证、修改、协调等工作。由山东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三)抓紧做好《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送审稿)》、《沉船沉物打捞管理条例》起草、报送工作,并做好调研、专题论证等工作。分别由深圳海事局、广东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四)做好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做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管理规定》、《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修订)》等交通运输部第一类海事立法项目的制定工作;做好《船载货物申报管理规定》、《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部第二类海事立法计划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

  (五)跟踪国家新制定和修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跟踪《航道法》、《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修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巡航管理条例》等国家正在制订中的法律、行政法规,评估对海事管理的影响,研究相关的对策和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做好征求意见的反馈工作。

  (六)开展海事立法评估工作。研究、探索海事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的海事立法评估制度,进一步促进海事科学立法和规范执法,制定《海事立法后评估办法》,由天津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和强化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理清“十二五”海事法制发展的思路,根据“抓基层、抓基础、抓落实”的要求,借鉴海关、公安和工商等相关部门的经验,今年在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和强化海事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现有规范海事行政执法和强化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研究,提出完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总体思路,并按照计划稳步推进。由山东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二)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梳理现有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的做法,建立完善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机制,解决“由谁组织督查、何时进行督查、由谁进行督查、督查谁、督查什么内容、督查的方式和方法、督查结果及其应用”等问题。由山东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精神,部海事局适时将组织人员进行督察。

  (三)开展海事行政执法队伍现状研究。今年将在全国海事系统内对海事行政执法队伍的现状进行调查和研究,调查内容包括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学历、工作经历、目前所在部门、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在海事系统工作人员中所占比重以及培训内容、形式和效果等情况,并通过数据对比分析、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教育培训的方式和方法,以完善并形成具有分类指导的教育培训机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根据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由上海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四)在2009年、2010年对《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进行试点、评估分析和完善基础上,今年将在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行《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按照部海事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推行工作。由福建海事局配合做好《海事行政执法业务工作流程》推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的收集、整理和研究工作。

  (五)加强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管理的新要求,对海事行政执法证的使用和管理现状进行调研,完善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制度,修订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由黑龙江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六)关于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今年部海事局将继续研究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范,制定出在全国海事系统范围内实施的海上、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由上海、长江、黑龙江广东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七)开展简化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工作。根据便民、利民、为民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简化的海事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主要包括海事行政执法的权限、内部控制程序、执法文书等。由广东海事局配合做好工作。

  (八)开展海事行政执法培训工作。今年部海事局将分期组织对直属海事局的局长、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以及全国海事系统的法规处长进行依法行政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国家依法行政的动态和理念,海事系统依法行政的现状和思路,以及依法行政经验交流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重点加强对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复议人员、督查人员的培训,改革培训内容、方法和手段,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年人均培训时间达到80学时。

  (九)加强海事法制信息化工作。做好海事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的研究和软件开发工作,建设统一的海事“网上政务大厅”,做到统一用户、统一入口、统一表单、统一出口,制定《海事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管理办法》,由上海浙江海事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进一步完善海事法制管理系统,由河北海事局配合做好相关维护工作。

  (十)推进海事法制科研工作。承担海事法制科研项目的海事局要根据所承担项目的特点,结合海事管理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研究方案,报部海事局审核后抓紧实施。

  (十一)探索建立健全海事联动执法机制。在长江已有联合执法机制基础上,将中央、地方海事执法资源有效整合,横向上拓展,纵向上挖掘,探索建立长江上中央、地方海事联动执法工作机制,进而为在全国海事系统推广实施奠定基础。由长江海事局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三、海事标准化工作

  各直属海事局要认真研究和归口管理本局海事标准的立项和制修订工作,协助部海事局完成部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其中,辽宁海事局负责《水面溢油回收设备通用技术性能要求》、《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un-t50)充装要求》和《船舶载运非冷冻液化气体罐柜技术要求》行业标准;中国海事局烟台溢油应急技术中心负责《水上溢油源快速鉴别规程》行业标准;山东海事局负责《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国家标准;广东海事局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为代码》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天津海事局继续配合部海事局做好航海安全标委会秘书处的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现行海事标准实施情况的调研等工作。

  四、船舶法定检验技术法规工作

  推动《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年修改通报的制定工作。

  推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换版工作,完成综合文本审定、报批、颁布实施和宣贯工作。

  继续推进《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海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河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河船法定营运检验技术规程》的审定、报批和颁布实施和宣贯工作。

  认真总结西藏自治区航区划分及小船检验技术要求制定的经验,推进新疆航区划分及小船检验技术要求的研究,完成百色、龙滩新成水库的航区等级评定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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