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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关于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7 生效日期: 2011-03-01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
  为了适应电视接收机发展实际和消费市场的需求,经与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并商国家工商总局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纳入《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调整范围,将平板电视机商品的整机和显示屏等主要部件纳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根据平板电视机的特点,其“三包”有效期从销售者和消费者约定的送货、安装、调试全部结束之日起计算,不需要送货、安装、调试的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三包”期内,平板电视机维修服务必须使用符合产品技术和质量标准的新配件。

  

  现予公告,上述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

  实施三包的平板电视机商品目录

  

  
名称
三包有效期(年)
主要部件名称
折旧率(日)%
整机
主要部件
等离子电视机
1
3
显示屏、驱动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
0.1%
液晶电视机
1
3
显示屏、背光组件、逻辑组件、高频调谐器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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