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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字[2011]3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学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研究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10〕74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各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地 区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
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
龙口市、莱州市、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
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1100元
11.5元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
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
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
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
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950元
9.8元
淄博市:沂源县、高青县
枣庄市:薛城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山亭区
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
泗水县、梁山县
泰安市:岱岳区、宁阳县、东平县
临沂市:沂南县、郯城县、沂水县、苍山县、
费县、平邑县、莒南县、蒙阴县、
临沭县
德州市所辖县(市、区)
聊城市所辖县(市、区)
滨州市:沾化县、无棣县、阳信县、惠民县
菏泽市所辖县(区)
800元
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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