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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外汇服务支持襄阳市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8 生效日期: 2011-02-18
发布部门: 襄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阳政发[2011]17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现就优化外汇金融服务平台,创造便捷、高效的外汇服务环境,促进全市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行贸易外汇管理新举措,促进扩大对外贸易

  

  (一)进一步做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工作。取消进口付汇逐笔核销,对企业进口付汇实行总量核查和分类监管,简化银行付汇操作,充分便利企业贸易项下对外支付。

  

  (二)改进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方式。扩大出口收汇网上核销试点,让更多的企业实现在线办理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积极争取纳入全国出口收汇核销改革试点范围,提高企业出口收结汇和资金周转速度。

  

  (三)利用外汇管理新政大力支持对外工程承包等服务贸易业务的发展。对于法规未明确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各银行应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在保证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前提下,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积极参与和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湖北是中部唯一参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的省份,此工作的开展将在探索跨境人民币结算最佳路径、促进出口贸易的平稳快速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市湖北飞龙摩擦密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71家具有一定规模、有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需求、资信良好的企业已经人民银行总行等六部委批复成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已批准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及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开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此项工作上,人民币出口退税及进出口报关政策清晰明确,全市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搞好宣传培训,促进更多的进出口企业通过人民币结算享受便利和好处。

  

  (五)推动企业参与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试点。在严格审核企业资质的基础上,允许境内企业在境外开户,用于存放境内企业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出口收入,并用于货物和部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经外汇局核准或登记的资本项目对外支付。

  

  二、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促进“引进来、走出去”战略取得实效

  

  (六)完善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缩短外商直接投资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并实行“一审一核”制,提高外资审批效率。妥善处理地方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实际问题,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完善涉外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管理机制,防范和纠正虚假投资、出资不规范等现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七)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取消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和资金汇出事前核准,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积极推广人民币跨境直接投资新政,方便企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在境外收购矿产资源、投资办厂、提高国际竞争力。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集中管理使用资金,用于成员单位境外放款,支持境外投资业务后续经营发展。

  

  (八)为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企业申请开立境外专用外汇账户及展期、办理外汇登记、筹备期间费用汇出、发行股票债券募集的外汇资金汇回境内结汇等方面,简化审批手续,提供政策支持。

  

  三、发挥外汇指定银行杠杆作用,加大对涉外企业的资金、结算支持

  

  (九)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价格机制,综合考虑利率、期限、汇率等因素,对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并合理运用,为企业融资提供有力支持。加强对国际汇率市场、利率市场的研究,密切关注国内外资金市场变化情况,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种资金来源,多渠道、多方位筹措资金,降低涉外企业融资成本,节约财务费用,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产品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十)切实开展融资产品创新。根据企业具体结算资金需求,灵活运用各种结算方式组合,推出有特色的、符合涉外企业需求的贸易融资产品,为企业进出口和“走出去”提供一揽子、一站式融资服务。进一步加大与海关、税务等涉外部门的沟通,利用各部门的信息渠道,加强相关融资产品的推广使用。

  

  (十一)加大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力度。外汇指定银行可与第三方机构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向投保信用保险或者有担保的出口贸易提供资金融通,支持涉外企业稳定发展。利用第三方机构的海外网络和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对重点国别、重点行业、国外买家的风险研究,完善风险控制体系和风险预警措施,为涉外企业融资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实现融资业务的稳健发展。


  (十二)综合运用好各种国际结算方式。各外汇指定银行要加大代理行网络建设力度,着力打造覆盖面广、功能齐备、反应迅速的国际结算快速通道。加强对各国、各地区经济状况、商业习惯、法律要求等特点的研究,针对不同企业、不同业务的具体特点,为企业提供收付迅速、风险可控的国际结算服务。

  

  (十三)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各试点银行要顺应企业国际化经营需求,充分发挥在岸、离岸业务联动效应,将企业国内信用与境外业务相结合,实行境内外一体化的金融服务模式,使企业真正享受到高效、安全、低成本、全球化的金融服务。在金融和外汇管理政策框架下,加强在岸、离岸联动产品的开发,紧紧围绕企业跨境服务需求,将在岸、离岸联动产品的开发、流程、系统进行整合,形成专业化和国际化的特色服务方案。

  

  (十四)指导企业正确选择外汇避险工具。各外汇指定银行应通过开办即期、远期结售汇业务以及掉期业务,帮助企业合理规避外汇市场及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通过合理运用远期利率协议、利率掉期等衍生产品,帮助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控制财务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十五)改进企业贸易融资管理。外汇管理部门适当提高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调整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发生额规模,对特殊行业的企业申请收结汇额度尽量缩短审批时间,对首次超期限登记的企业在重申登记政策的基础上,给予放行,支持企业利用贸易信贷进行短期融资。

  

  四、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的外汇业务服务,提高投资、贸易便利程度

  

  (十六)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外汇管理部门继续推行“低门槛、少环节、零收费、高效率”的外汇服务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对进出口核销、外资外债登记等经常性办理的审核登记类业务,授权科长和经办人员直接办理,严格按照不刁难、不为难、不误时的“三不”原则对待客户,实行首问负责制、经办直管制、特事报备制、业务限时制“四制”服务。

  

  (十七)试行为“大企业”、“大项目”提供直通车服务。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对管理相对规范的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或明确专人对口协助办理外汇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在实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各项政策试点时,优先考虑大企业,及时解决其试点中遇到的问题,使大企业尽早享受政策调整带来的便利。在对重大项目的外汇业务服务中,要做到提前介入、超前服务、靠前指导。对受理完的业务,要密切关注企业项目动态,做好项目的后续政策咨询及其它外汇服务,必要时进行上门服务。

  

  (十八)改进县域外汇服务。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县域外汇服务体系,向县(市)支局下放外汇管理权限,便利县域企业就近办理外汇业务,增强外汇管理服务县域经济的功能。在有出口企业的乡镇,实施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和“一企一策”服务,开展外汇业务知识培训和外汇信息电子服务。

  

  (十九)切实抓好外汇管理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创新宣传载体、开展培训等方式,加深社会各界对外汇政策法规的了解,普及公众外汇知识,提高涉汇主体防范外汇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建立健全涉外管理部门协调合作机制。各级外汇管理部门与商务、海关、税务等涉外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建立重大项目和活动协商机制,实现涉外经济信息和数据资源共享,形成推动我市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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