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4 生效日期: 2011-03-04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沪教委学[2011]24号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优秀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国际大都市的现实需求。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1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认真做好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及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申报工作(推荐申报表见附件1,用人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紧缺专业推荐表见附件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1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三、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1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就业,并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见附件4)和《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定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申请。

  

  各用人单位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做好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的相关工作。若毕业生或用人单位在办理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若用人单位在办理上海市居住证过程中由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该单位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5),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

  

  1.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2.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

  

  3.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表

  

  4.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5.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1:

  2011年引进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  地址: 

  人事工作主管领导: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人事工作联系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电子邮件:

  

  
申报下属重点单位名称
信息登记号
单位性质
单位所属行业
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
人事工作
负责人
联系电话
人事工作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说明:本申报表及重点单位用人情况调查表填写后,请所属委办局等相关机构盖章后(可附页)于2011年4月1日前一并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冠生园路401号206室,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64823070;传真号码:64823102。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

  

  
单位名称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近三年来录用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及2011年拟录用毕业生情况
年份
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总人数
其中非上海生源人数
落户人数
落户后流出人数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合计




2011年
(拟录用)人
(拟录用)  人
-
-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3:

  2011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推荐表

  

  填表单位(公章):

  

  
建议在《目录》(见附表)中新增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类别
主要理由
1
 
 
 
 
2
 
 
 
3
 
 
 
4
 
 
 
5
 
 
 
建议从《目录》(见附表)中新增专业删除专业
序号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所属类别
主要理由
1
 
 
 
 
2
 
 
 
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请结合本单位(系统)用人需求情况,参照《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见附表)填写,2011年4月1日前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冠生园路401号206室,邮政编码:200235);联系电话:64823070;传真号码:64823102

  

  附表:

  2010年应届专科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序号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所属类别
1
51010200
种子生产与经营
农业技术类
2
51010500
园艺技术
农业技术类
3
51010900
植物保护
农业技术类
4
52030100
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5
52030200
城市轨道交通控制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6
5203030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7
52030400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类
8
52040100
航海技术
水上运输类
9
52040300
国际航运业务管理
水上运输类
10
52040500
轮机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1
52040600
船舶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2
52040700
船舶检验
水上运输类
13
52040800
航道工程技术
水上运输类
14
52040900
船机制造与维修
水上运输类
15
52041100
船舶舾装
水上运输类
16
52050100
民航运输
民航运输类
17
52050200
飞行技术
民航运输类
18
52050300
空中乘务
民航运输类
19
52050600
航空机电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0
52050700
航空电子设备维修
民航运输类
21
52050800
民航特种车辆维修
民航运输类
22
52051200
航空油料管理与应用
民航运输类
23
52051300
飞机制造技术
民航运输类
24
52051500
航空电子电气技术
民航运输类
25
52051600
飞机维修
民航运输类
26
52051700
飞机控制设备与仪表
民航运输类
27
52052000
航空发动机装配与试车
民航运输类
28
52060200
港口物流设备与自动控制
港口运输类
29
53020100
应用化工技术
化工技术类
30
53020200
有机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1
53020300
高聚物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2
53020400
化纤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3
53020500
精细化学品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4
53020600
石油化工生产技术
化工技术类
35
53020700
炼油技术
化工技术类
36
53020800
工业分析与检验
化工技术类
37
53020900
化工设备维修技术
化工技术类
38
53021000
涂装防护工艺
化工技术类
39
53021100
化工设备与机械
化工技术类
40
53030200
生物制药技术
制药技术类
41
55030100
发电厂及电力系统
电力技术类
42
55030200
电厂设备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3
55030300
电厂热能动力装置
电力技术类
44
55030400
火电厂集控运行
电力技术类
45
55030800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与自动化
电力技术类
46
55030900
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
电力技术类
47
55031200
输变电工程技术
电力技术类
48
56060300
给排水工程技术
市政工程类
49
58010100
机械设计与制造
机械设计制造类
50
58010200
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1
58010300
数控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2
58010400
电机与电器
机械设计制造类
53
58010700
材料成型与控制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4
58010800
焊接技术及自动化
机械设计制造类
55
58011100
精密机械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6
58011200
医疗器械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57
58011300
焊接质量检测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8
58011400
技工加工技术
机械设计制造类
59
58011500
飞行器制造工艺
机械设计制造类
60
58012100
药剂设备制造与维护
机械设计制造类
61
58020100
机电一体化技术
自动化类
62
58020200
电气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3
58020300
生产过程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4
58020400
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65
58020500
计算机控制技术
自动化类
66
58020600
工业网络技术
自动化类
67
58020700
检测技术及应用
自动化类
68
58020800
理化测试及质检技术
自动化类
69
58020900
液压与气动技术
自动化类
70
58021000
包装自动化技术
自动化类
71
58030400
医用电子仪器与维护
机电设备类
72
58030700
设备安装技术
机电设备类
73
58030900
导弹维修
机电设备类
74
580402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汽车类
75
58040700
汽车运用与维修
汽车类
76
59010100
计算机应用技术
计算机类
77
59010200
计算机网络技术
计算机类
78
59010400
计算机系统维护
计算机类
79
59010600
计算机信息管理
计算机类
80
59010800
软件技术
计算机类
81
59011500
航空计算机技术与应用
计算机类
82
59020100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
电子信息类
83
59020200
应用电子技术
电子信息类
84
59020400
电子仪器仪表与维修
电子信息类
85
59021100
无线电技术
电子信息类
86
59022000
飞行器电子装配技术
电子信息类
87
59030100
通信技术
通信类
88
59030300
计算机通信
通信类
89
61021100
服装设计与加工
纺织服装类
90
61040200
印刷技术
包装印刷类
91
61040300
印刷图文信息处理
包装印刷类
92
61040400
印刷设备及工艺
包装印刷类
93
61041100
出版与电脑编辑艺术
包装印刷类
94
63011100
麻醉学
临床医学类
95
63020100
护理
护理类
96
63040300
医学影像技术
医学技术类
97
63041100
医疗仪器维修技术
医学技术类
98
63041600
临床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99
65030200
老年服务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0
65030300
社区康复
公共服务类
101
65030700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公共服务类
102
67020200
音乐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3
67020300
舞蹈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4
67020500
影视表演
表演艺术类
105
63041500
康复工程技术
医学技术类


  

  附件4:

   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一、申办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为直接录用协议);

  2.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3.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方面达到以下标准:

  ⑴学习成绩基本要求: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⑵外语能力要求: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⑶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上述要求。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10年3月1日前注册登记(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除外)、引进高校毕业生工作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在2011年受理工作启动后1个月内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受理。

  (三)根据《2011年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评分办法》(另行公布)评定后,达到落户标准分。

  二、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由用人单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递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户籍申请表》(含《学习成绩评定表》,毕业研究生须在评定表中由研究生培养部门明确毕业生就读的二级学科代码和名称),可从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下载。

  (二)由学校(或培养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推荐表。

  (三)填写完整的就业协议书(如该协议书含有毕业生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将解除就业协议内容的,不予受理)。

  (四)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盖章的成绩单(按学期分列)。

  (五)由学校(或培养单位)教务部门或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复印件。

  (六)由学校(或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毕业生在其最高学历学习阶段所获各类奖项证书的复印件(验原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校级(含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受理截止日前尚未领到有关证书的,须提供发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并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交验证书原件。

  2.国际性和全国性竞赛(含地方赛区)获奖证书。

  (七)用人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非法人企业须另提供以下材料(已连续3年获准受理落户申请的,只需提交下述第4项材料):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上年度在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4.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八)其他材料:

  1.毕业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支边”、“支内”职工的,须提供:

  ⑴由父母当年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支边”、“支内”工作经历证明;

  ⑶毕业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2.毕业生父母双方户口已迁入上海市的,须提供:

  ⑴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3.毕业生已婚且在申报截至日期前夫妻分居已满一年(不含未满一年)的须提供:

  ⑴夫妻另一方上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⑵结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4.在本市创办企业(不含股份制转让、后期补注入资金的创业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并须提交公司非零注册验资证明和《自主创业证》。

  5.毕业生在本人最高学历学习期间获得各类专利证书的,须提交专利证书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已申请各类专利但在受理截至期前尚未获得专利授权证书的,可先行递交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并在2011年底前补充递交专利授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并须提供经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在本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除上述材料以外,如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认为确有必要,可提交其他相关材料或有关说明。

  三、受理期限

  2011年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申请,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受理。受理截止时间一般为2011年5月31日(不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四、受理单位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五、受理地点

  上海市徐汇区冠生园路401号,交通:公交224路、43路、92路、92路b、122路、131路、712路、732路、755路、775路b、763路、764路、830路、909路、946路、953路,轨道交通1号线、9号线

  六、审核结果查询

  2011年4月上旬起可在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firstjob.com.cn)查询首批春季毕业研究生申请审核结果,其余审核结果可在受理截至日期后20个工作日开始查询。

  

  附件5:

   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1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符合本市重点发展领域(详见《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和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具体办法及标准可在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查询)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二)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学校或培养单位出具的自主创业证明(获得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交由基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详见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领从业类《上海市居住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