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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09 生效日期: 2011-03-09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11]24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十二五”期间,淮河、沂沭泗、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规划目标,区域骨干河流排涝标准达到20年左右一遇,大中城市达到国家防洪排涝标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旱涝保收面积达到72%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每万元以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开展新一轮淮河治理,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分淮入沂、蓄滞洪区安全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太湖治理,建设走马塘、新沟河、新孟河等引排骨干工程。实施长江堤防加固、河势整治及长江口综合治理。巩固海堤达标建设成果。(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要达到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四)完成滁河、水阳江等长江主要支流和列入国家规划的区域河流治理,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加快里下河、洪泽湖周边、沂南沂北、南四湖湖西、阳澄淀泖地区等重点易涝洼地治理。继续实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快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设,确保2013年全线通水。加强沿海水资源工程建设,完成泰州引江河二期、泰东河拓浚等工程,抓紧建设区域内部供水工程及平原调蓄水库,保证沿海开发水资源供给。继续实施丘陵地区水源工程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山丘区和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公里。(省水利厅、南水北调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六)深入推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三大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清水通道建设。强化河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对重点河湖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水北调办公室、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七)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八)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资金,统一规划、综合整治,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大力实施农田小型灌排泵站、涵闸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基本完成29个大型灌区、10个中型灌区改造任务,加强农村圩区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农业资源开发局等部门负责)

  (九)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强化灌区用水管理,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提升灌区服务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能力。(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委等部门负责)

  (十)按照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拆坝建桥、方便群众的要求,继续疏浚整治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建立河道轮浚和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管理养护经常化、制度化。(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区域供水,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
(十二)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和供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灌溉用电价格。(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职能明确、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乡镇水利站承担着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要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将人员和事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农委等部门负责)

  (十四)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相关规划与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优化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减排工作贯穿于经济发展全过程和社会生活各个环节,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制定实施不同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对取水单位的取水管理,对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效率实行重点监管。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开展取排水规范化整治,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步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企业、社区、学校、灌区、城市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行政区域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执行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对节水型产品和节水型器具实施扶持优惠政策。(省质监局、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强化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协调好水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岸线开发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工作责任,抓好措施落实。加强水功能区和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九)严格落实防汛防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防汛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推进防洪风险管理,完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体系。(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人工增雨等影响天气能力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省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蓝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严格河湖水域管理,落实占用补偿措施。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能力,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规划同意书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强化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二)加强长江、沂沭泗等水域采砂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大力推进水行政综合执法,加强水利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执法体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落实执法保障经费。维护社会水事秩序,建立水事纠纷依法调处机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三)坚持依法行政,围绕防汛防旱、河湖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利工程管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农田水利管理等方面,完善水利法规体系。(省水利厅会同省法制办等部门负责)

  (二十四)健全水利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对涉水项目的管理和约束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五)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六)健全完善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加强水利现代化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加大现代水利先进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加快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推进现代化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遥测遥感技术等在水资源管理、暴雨洪水监测预报、防洪抗旱指挥调度、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应用。(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七)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防洪重点地区、重点城市、重点水功能区、地下水超采区的水文监测能力。加快水量水质自动监测、应急机动监测和信息处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化的水文信息采集、传输和处理及预报会商体系。加强气象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气象观测网站,提高气象公共服务水平。(省水利厅、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八)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省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农委、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九)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省、市、县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市、县财政要确保当年可用财力的2%至4%用于水利工程建设。继续征收防洪保安资金、水利建设基金、南水北调基金等财政性资金用于重点水利建设。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财政集中部分资金支持重点地区。有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加强各类用于水利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规范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节约利用和水源工程建设。(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一)优化水利投资结构,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水工程、水资源管理,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限和贴息率。(省财政厅会同人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省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人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江苏银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四)鼓励和支持发展洪水保险。(江苏保监局会同省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三十五)民营企业按照规划建设的水利项目,产权和收益归投资人。民营企业投资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享受与集体经济组织同等补助政策。按照多干多补、多筹多补的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发动和组织农民群众兴修农田水利。(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六)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健全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省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七)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强化市场主体诚信体系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建设,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全面实行水利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竞争立项制、投资控制制、资金保障制、绩效评价制,提高投资效益。改进水利投资分配使用办法,将各地水利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与省级资金安排补助相挂钩,对城市防洪排涝、地方基建、水环境治理等以地方投入为主的水利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等补助政策。(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八)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三十九)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市场培育,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晰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管护主体和管理责任。(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逐步提高非农业用水价格,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用水价差。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出台鼓励中水和再生水利用的价格政策。积极推进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四十一)实行防汛防旱、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水利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二)切实加强对水利投入政策落实情况、配套资金到位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投入政策落实到位。(省财政厅会同省审计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三)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四)把水利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四十五)对在水利现代化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省水利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全面落实相关任务。牵头部门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及时汇总进展情况;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主动落实,密切配合,全力支持。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由牵头部门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抓紧研究提出方案;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尽快制订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属于原则性意见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具体意见与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情况和进展情况报送牵头部门。

  (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0月之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送省水利厅汇总。省水利厅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沟通衔接,及时将年度各项分解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报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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