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报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1 生效日期: 2011-03-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文号: 安委办明电[2011]12号
  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掌握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情况,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国办函〔2010〕140号,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要求,现就报送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报送内容

  

  1.已制定出台或计划出台的相关政策、法规、标准、指导性意见等。计划出台的请注明预计完成时限。

  

  2.采取的其他主要工作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3.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4.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及安排。

  

  二、报送要求

  

  1.请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照《分工方案》,认真梳理,逐项填报。报送内容的第1项(相关文件名称、文号)填写在附表(可在安全监管总局网站下载)中。

  

  2.请于3月15日16时前将本单位进展情况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及相关文件原件一并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李经纬、郑海涛,64463023、64463760

  

  电子邮箱:awb@chinasafety.gov.cn

  

  附件:国办函〔2010〕140号文件重点工作进度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国办函〔2010〕140号文件重点工作进度表

  (截至2011年3月10日)

  单 位:

  
分类 重点工作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进展情况
一、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 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几个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督促企业经营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督促煤矿、非煤矿山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6、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7、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督促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8.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9、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定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并于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10、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于2年之内全部完成。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11、督促落实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12、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13、督促鼓励有条件的渔船安装自动识别系统。 农业部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14、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5、督促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 财政部 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配合  
16、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科技研发,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支持力度,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财政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二、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17、进一步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等,“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 科技部 安全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配合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18、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并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 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19、进一步加强监管力量建设,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基层站点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央编办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1、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能源局配合  
22、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督促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做到“三同时”的,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铁道部、水利部、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全国总工会负责  
23、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管总局、电监会、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  
三、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 2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25、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 安全监管总局 监察部、全国总工会  
26、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中央宣传部 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配合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27、加快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在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下,先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28、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等行业(领域)国家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 公安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民航局、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配合  
29、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道部、农业部、国资委、质检总局、电监会负责  
30、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31、督促企业完善应急预案,并实现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牵头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五、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32、根据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要求,加快制定修订生产、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3、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质检总局、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34、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安全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35、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 中央编办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负责  
36、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对违法违法、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安全监管总局 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配合,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加强政策引导 37、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研发制造,作为安全产业加以培育,纳入国家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支持范畴。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民航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38、大力发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高危行业企业加快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配合  
39、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负责  
40、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1、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 财政部 保监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部、农业部配合  
42、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43、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44、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六、加强政策引导 45、抓紧修订《工伤保险条例》,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制办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配合  
46、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七、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47、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国家、地区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 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8、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在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突出安全生产,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9、将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督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相应的目录和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财政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50、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51、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对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配合  
八、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52、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 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资委、法制办、能源局配合  
53、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 监察部、法制办、煤矿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全国总工会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5、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负责  
56、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 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57、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安全监管总局 监察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配合  
58、及时公告己结案的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安全监管总局 监察部、新闻办、中央宣传部及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