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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15 生效日期: 2011-03-15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试点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农村居民的欢迎。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今年将在第一批、第二批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为扎实推进我市新农保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实现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在晋安区、连江县新农保试点基础上,今年将在仓山、马尾、福清、长乐、闽侯、罗源、闽清、永泰等八个县(市)区开展第三批新农保工作,实现全市新农保制度的全覆盖。从2011年10月1日起,对上述第三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农民发放基础养老金;到2011年底,上述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参保率达90%以上。已试点的晋安区、连江县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做好新一轮参保缴费工作,确保2011年9月底前缴费率达90%以上。

  

  二、扎实做好第三批新农保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

  

  1、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县(市)区要参照省、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构成,结合本地实际,于3月底前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县(市)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本地区农村居民的人口结构、收入状况;调查统计老龄人口及其家庭成员情况,摸清辖区内符合条件参保人员情况,做好财政补贴资金测算等准备工作。

  

  3、制定新农保实施办法与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09〕26号)精神,抓紧拟定本地新农保实施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确定合作金融机构。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金融机构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09〕16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合作金融机构服务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320号)精神,从有利于服务基金管理、服务参保农民、服务经办工作的角度,采取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尽快选择确定一家合作金融机构。

  

  4、建设业务专网。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县乡两级业务专网建设参考技术方案的通知》(闽人社办〔2010〕266号)要求,选择确定通讯运营商,抓紧建设县、乡两级业务专网,于3月底前将网络建设方案上报省农保中心。

  

  5、加强经办机构队伍建设。第三批开展新农保县(市)区要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委编办〔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养老经办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闽人社文〔2010〕107号)精神,按照参保人数充实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原则上新农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文秘综合、业务、财务、统计、信息、档案、稽核等工作职责进行岗位设置,人员一般按照7-15人配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至少应配备2名工作人员,并确保一名为专职人员。同时,应根据农村居民人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启动经费,为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人力、物力方面的有效保障。

  

  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加快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新农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将新农保工作切实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内容,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组织各方面力量,全力推进这项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面推进新农保的组织实施工作。

  

  为确保新农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我市将建立工作情况月报和定期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新农保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开展工作督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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