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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抽查验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3-24 生效日期: 2011-03-24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厅函[2011]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精神,确保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全面完成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79号)的要求,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于2011年3月下旬开始对各有关省(区、市)整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

  

  此次抽查验收的省份是除北京天津山西上海江苏海南西藏外的24个省(区、市)。抽查内容是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14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省级稀土等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点挂牌督办矿区名单的公告》(2010年第 20 号)要求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各省(区、市)报部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以及市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的整合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包括整合工作组织宣传情况、开展情况、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抽查验收的具体标准见国土资发〔2010〕179号文件的附件。

  

  二、抽查验收组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

  

  此次抽查验收从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12部门抽调人员,组成12个组。每组负责2个省(区、市)的抽查验收工作。

  

  各抽查验收组将于3月30日至4月15日期间,分赴相关省(区、市)开展抽查验收。抽查验收组人员组成和赴各地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抽查验收方式

  

  (一)听取省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等部门关于开展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包括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具体部署,推进整合工作措施,整合宣传,整合矿区的确定,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审批和备案,整合矿区整合主体确定,矿区范围划定,采矿(勘查)许可证审批登记等有关资料。

  

  (三)抽查2个以上市(地、州)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情况,深入2个以上省级重点挂牌督办矿区、1个整合先进参评矿山现场进行抽查。

  

  (四)与相关省(区、市)交换抽查验收意见,针对抽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四、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此次抽查验收工作。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向省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的统一部署,做好抽查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积极配合,细致安排,确保抽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各地在接待抽查验收组人员时要一切从简。

  

  (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尽快确定1位联系人,并于3月28日前报部开发司。

  

  联系人:许永中 屈红刚

  

  联系电话:010-66558882 65558964 66558893(传真)

  

  电子信箱:kczgb@mail.mlr.gov.cn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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