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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1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科技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

  

  (三)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和技术市场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科学技术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全市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组织实施应用研究、开发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计划,负责统筹协调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技术攻关。

  

  (三)负责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科技基地条件平台、科研基地、重点产业创新平台与创新基础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四)拟订全市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的确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六)拟订科技成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七)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牵头组织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九)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拟订全市科普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市科普工作;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拟订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及与科技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推进民营科技工作;承担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的项目;负责全市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科学技术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本局重要文件、文稿的起草;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福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

  

  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配置建议,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实施;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学技术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全市科技人才政策;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科研基地等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国家、省级新产品计划和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并监督实施;承担相关科技评估、科技统计和科技综合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


  (三)社会发展与科技合作处

  

  组织起草有关科技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提出全市科技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拟订全市社会发展领域科技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生物医药及社会发展领域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项目的确认;协调全市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拟订全市科普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全市性重大科普活动,指导全市科普工作;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协调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管理软科学研究工作;承担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承担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措施,负责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的项目;负责全市有关科技外事工作。

  

  (四)高新技术与工业科技处

  

  拟订全市高新技术及工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应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负责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创新体系建设规划,拟订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监督管理;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产品工作;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工业领域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建设;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相关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负责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五)农业科技处

  

  拟订全市农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农业农村科技进步;组织申报和协调管理农业领域国家、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监督实施;指导农业科技成果应用示范推广;推进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认定具体工作,监督管理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指导农业科技园区的有关工作;指导科技兴县(市)区工作。

  

  (六)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拟订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科技奖励和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技奖励的相关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申请的审查,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组织协调重大科技项目推介和重大技术交易活动;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和科技保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技术贸易机构审核和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工作。

  

  (七)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5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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