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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02 生效日期: 2011-04-02
发布部门: 云南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云商发[2011]28号
  各州、市商务、财政、环保、工信、工商、质监、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正式批准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报请省政府批准,我省从2011年3月26日至12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启动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按省政府的要求,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联合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等文件精神,按省政府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方便消费、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暂定为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如国家调整,我省将根据国家调整范围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是具有本省户口的个人和在本省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政策实施期内交售旧家电,由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回收后,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收购凭证,再凭收购凭证和有关证件到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以下简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均可享受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对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实际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分品种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我省运输距离按各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城市之间的距离确定,同时报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备案。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八条  家电以旧换新销售和回收企业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上报省政府,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仅限于“双中标企业”,即家电企业既中标销售企业也中标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有效证件号码(个人为身份证件号码、单位为组织机构代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

  第十条  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一条  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回收企业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所在州(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

   第四章 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确定的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良好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云南省境内;

  2、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专业回收企业还应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3、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

  4、回收网点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5、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并有足够的运输能力保障;

  6、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

  7、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8、招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企业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回收企业承诺书;

  6、实施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

  7、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企业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家电生产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可在家电以旧换新招标中标后,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和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

  8、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分批招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所属的回收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业务。

  (一)备案的程序如下:

  1、中标回收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www.jdyjhx.gov.cn)添加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中标回收企业将所有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

  3、中标回收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回收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送州、市商务局审查;州、市商务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回收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中标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2、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中标回收企业公章);

  4、中标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回收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回收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回收网点自存,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州、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回收企业及符合条件的回收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企业及网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指导中标非专业性回收企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

  第二十一条  根据旧家电拆解处理后的资源残值和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成本,参考周边省份制定的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公布我省家电以旧换新各类旧家电回收和拆解处理指导价格。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中标企业协议书》,并向省商务厅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对符合条件的网点进行规范备案,按公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合理价格及时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检查回收旧家电,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倒卖以旧换新凭证和旧家电,不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弄虚作假,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回收企业要在各回收网点悬挂全省统一格式要求的“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回收店”标识牌,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提供完善的回收服务。

   第五章 销售企业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企业均可参加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确定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的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注册地在云南省境内;

  2、经营实力较强,销售网点能够覆盖所在州、市及县一级;

  3、销售网点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的售后服务体系;

  6、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

  7、招标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投标企业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法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招标部门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分批招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销售企业,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招标。

  第二十八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到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业务。

  (一)备案的程序如下:

  1、中标销售企业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www.jdyjhx.gov.cn)添加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并录入相关信息;
2、中标销售企业将所有网点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法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信息汇总成册报送省商务厅;

  3、中标销售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将网点备案所需书面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标销售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的审查,并组织实地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网点需逐个说明原因,汇总后报州、市商务局审查;州、市商务局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为不符合条件的网点经核准后取消资格,并报省商务厅备案。

  (二)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中标销售企业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的《中标企业协议书》复印件;

  2、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申请书;

  3、《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登记表》(需加盖企业公章);

  4、销售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销售网点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各一式三份,一份由销售网点自存,一份由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存查,一份送州、市商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签订《中标企业协议书》,并向省商务厅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规范备案,承诺对所属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

  第三十一条  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指定销售店”标识牌;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家电以旧换新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按照合理布局、集中处理的原则指定,上报省政府后对外公布,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三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6、近三年内未受到环保部门的相关处罚;

  7、环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要与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签订《云南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承诺协议》,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不无故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拆解企业原则上应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

  第三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储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三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州(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所在地州(市)级环保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一、家电补贴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三十八条  购买人可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自行运送、以及回收企业上门回收等方式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制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可由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单位委托证明办理交售旧家电业务。
回收企业要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相关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产品生产编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影响交售人购买新家电时享受补贴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家电销售企业予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照新家电的正常销售价格减去补贴金额后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后,将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4)购买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中标回收企业运费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四十二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对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四十三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1)以旧换新凭证;(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家电销售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四条  家电销售企业每半个月对购买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当地县级商务部门审核,县级商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

  第四十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报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六条  家电销售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5)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拆解处理企业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四十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按月对完成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产品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并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将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属州(市)级环保部门审核,州(市)级环保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编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和《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汇总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申领拆解处理补贴资金和已垫付的运费补贴资金。

  第四十八条  州(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并将补贴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十九条  拆解企业申报运费补贴时应当提供的材料:(1)《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汇总表》;(2)以旧换新凭证;(3)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4)《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
第五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处理补贴应当提供的资料:(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附购货清单);(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支付补贴资金:

  1.新家电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

  2.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或个人不一致的;

  3.申请补贴资金材料不全,且经告知后仍不能补充齐全的;

  4.新购买家电产品数量超出交售旧家电数量的;

  5.采取欺骗、瞒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享受补贴资金的。

  第五十二条  购买家电以旧换新产品且已兑领财政补贴后退货的,购买人退货前应先将补贴退回销售企业,再办理退货。销售企业因退货形成的补贴结余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预算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管理。

  第五十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配套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根据各州、市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向各州、市财政下达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过预算,由州、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五十七条  各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环保部门在2012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州、市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成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副省长顾朝曦任组长,省商务厅熊清华厅长、省政府崔质涛副秘书长任副组长,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州、市都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工作。

  第五十九条  在省商务厅设立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宜,协调解决家电以旧换新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与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指定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形成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管理家电销售、回收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督促企业定期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向省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报告;指导各地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建立工作档案。各级家电以旧换新领导机构,也应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办公室,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六十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环保、工信、工商、质监、物价等部门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并发布实施细则,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培训工作,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负责推动本地区家电以旧换新进程,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通过健全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和拆解处理企业,建立工作档案,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监督企业做好以旧换新工作。

  第六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级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落实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负责财政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要派员驻拆解处理企业监管。

  第六十四条  各级新闻媒体主管部门要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十五条  各级工信部门负责对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第六十六条 各级工商等部门负责家电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12315和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  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家电产品生产质量的管理,充分发挥12365热线质量申诉举报的作用,严肃查处违反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指导价格的监管工作,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六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七十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销售、回收、拆解处理企业及网点,下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七十一条  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资格。

  1.不履行投标承诺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扣押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3.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第七十二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达到相关要求的;

  3.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4.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七十三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七十四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将暂停直至取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资格。

  1.不履行投标承诺协议,回收服务问题突出的;

  2.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的;

  3.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拒收旧家电,经举报查实的;

  5.不按规定建立旧家电流向档案,不按商务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第七十五条  回收企业对所属网点承担连带责任。回收网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回收网点资格,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不规范填写以旧换新凭证,影响以旧换新工作的;

  3.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七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报省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家电产品生产和流通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有以下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2.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3.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4.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
(含)
150公里以上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含冰柜)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说明:考虑到单纯回收中标企业(指仅经营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回收企业)单程往返,运费高,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种和运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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