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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4 生效日期: 2011-04-14
发布部门: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渝安监发[2011]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市安监局制定了《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

  培训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在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除煤矿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负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中心(以下简称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安监局)负责辖区内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毕业后三年内)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并经市培训考试中心批准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理论培训。

  

  第八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年度和课时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报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备案。

  

  第九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审核、发证由市培训考试中心具体负责。考核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向培训机构提出考试申请,由培训机构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申请。

  

  市培训考试中心自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通知培训机构并说明理由。市培训考试中心于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考试。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网络考试;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考官制,即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统一指派的考官在指定地点进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需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  各考点应当具备相应的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公布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在考试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完毕后,由培训机构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交考试合格人员如下资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见附件二);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成绩表(见附件五);

  

  (四)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成绩汇总表(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上打印);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培训考试中心收到培训机构提交的相关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第十六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已到复审和延期复审期,须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所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的,应当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培训考试中心审查确认后,予以更换或者更新。

   第四章 复 审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第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在期满前60日内,申请人应当到培训机构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由培训机构统一向市培训考试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四);

  

  (二)6个月内体检证明(见附件三);

  

  (三)本人操作证原件;

  

  (四)用人单位出具的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第十九条  复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第二十条  申请复审的,市培训考试中心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由市培训考试中心签章、登记,予以确认;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市培训考试中心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予通过:

  

  (一)健康体检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的;

  

  (三)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的;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或者延期复审符合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细则经重新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再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重新安全培训是指按照新取证培训要求进行培训。

  

  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培训考试中心通过重庆市安全培训业务管理系统对全市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管理,随时记录考核、发证、复审和监督检查的结果并面向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期(有效期)未再复审或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培训考试中心注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第二十六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转借、出租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三十一条  市外合法安全培训机构来渝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必须到市培训考试中心登记、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明确培训业务范围,方可开展相关培训工作,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在市外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来渝从业的,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外合法安全培训机构来渝从事安全培训工作,凡未到市培训考试中心登记、备案,未经批准同意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重庆市特种作业目录

  

  2.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

  

  3.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4.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

  

  5.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附件1:

   重庆市特种作业目录

  


  1 电工作业

  

  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1.1高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的作业。


  1.2低压电工作业

  

  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的作业。

  

  1.3防爆电气作业

  

  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的作业。

  

  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 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2.2压力焊作业

  

  指利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

  

  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2.3钎焊作业

  

  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的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利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相互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的作业。

  

  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 高处作业

  

  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1登高架设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的作业。

  

  3.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的作业。

  

  适用于利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4 制冷与空调作业

  

  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4.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的作业。

  

  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天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理、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生产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生产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经营企业,服务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

  

  4.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指对4.1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5.1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

  

  指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操作地面主要扇风机、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维护矿井通风构筑物,进行井下防尘,使矿井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局部通风,以预防中毒窒息和除尘等的作业。

  

  5.2尾矿作业

  

  指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抽洪和排渗设施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尾矿作业。

  

  5.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

  

  5.4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

  

  指操作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及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提升机,包括竖井、盲竖井提升机,斜井、盲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

  

  5.5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

  

  指在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的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的作业。

  

  5.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

  

  5.7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

  

  指从事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设备日常使用、维护、巡检的作业。


  5.8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

  

  指在露天和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

  

  6 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6.1司钻作业

  

  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

  

  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7 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7.1煤气作业

  

  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8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8.1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指光气合成以及厂内光气储存、输送和使用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一氧化碳与氯气反应得到光气,光气合成双光气、三光气,采用光气作单体合成聚碳酸酯,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制备,4,4''-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2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指氯化钠和氯化钾电解、液氯储存和充装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氯化钠(食盐)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钠、氢气,氯化钾水溶液电解生产氯气、氢氧化钾、氢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3氯化工艺作业

  

  指液氯储存、气化和氯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取代氯化,加成氯化,氧氯化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4硝化工艺作业

  

  指硝化反应、精馏分离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硝化法,间接硝化法,亚硝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5合成氨工艺作业

  

  指压缩、氨合成反应、液氨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节能氨五工艺法(amv),德士古水煤浆加压气化法、凯洛格法,甲醇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醇法,纯碱与合成氨联合生产的联碱法,采用变换催化剂、氧化锌脱硫剂和甲烷催化剂的“三催化”气体净化法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6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指石油系的烃类原料裂解(裂化)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热裂解制烯烃工艺,重油催化裂化制汽油、柴油、丙烯、丁烯,乙苯裂解制苯乙烯,二氟一氯甲烷(hcfc-22)热裂解制得四氟乙烯(tfe),二氟一氯乙烷(hcfc-142b)热裂解制得偏氟乙烯(vdf),四氟乙烯和八氟环丁烷热裂解制得六氟乙烯(hfp)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7氟化工艺作业

  

  指氟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直接氟化,金属氟化物或氟化氢气体氟化,置换氟化以及其他氟化物的制备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8加氢工艺作业

  

  指加氢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不饱和炔烃、烯烃的三键和双键加氢,芳烃加氢,含氧化合物加氢,含氮化合物加氢以及油品加氢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9重氮化工艺作业

  

  指重氮化反应、重氮盐后处理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顺法、反加法、亚硝酰硫酸法、硫酸铜触媒法以及盐析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0氧化工艺作业

  

  指氧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乙烯氧化制环氧乙烷,甲醇氧化制备甲醛,对二甲苯氧化制备对苯二甲酸,异丙苯经氧化-酸解联产苯酚和丙酮,环己烷氧化制环己酮,天然气氧化制乙炔,丁烯、丁烷、c4馏分或苯的氧化制顺丁烯二酸酐,邻二甲苯或萘的氧化制备邻苯二甲酸酐,均四甲苯的氧化制备均苯四甲酸二酐,苊的氧化制1,8-萘二甲酸酐,3-甲基吡啶氧化制3-吡啶甲酸(烟酸),4-甲基吡啶氧化制4-吡啶甲酸(异烟酸),2-乙基已醇(异辛醇)氧化制备2-乙基己酸(异辛酸),对氯甲苯氧化制备对氯苯甲醛和对氯苯甲酸,甲苯氧化制备苯甲醛、苯甲酸,对硝基甲苯氧化制备对硝基苯甲酸,环十二醇/酮混合物的开环氧化制备十二碳二酸,环己酮/醇混合物的氧化制己二酸,乙二醛硝酸氧化法合成乙醛酸,以及丁醛氧化制丁酸以及氨氧化制硝酸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1过氧化工艺作业

  

  指过氧化反应、过氧化物储存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双氧水的生产,乙酸在硫酸存在下与双氧水作用制备过氧乙酸水溶液,酸酐与双氧水作用直接制备过氧二酸,苯甲酰氯与双氧水的碱性溶液作用制备过氧化苯甲酰,以及异丙苯经空气氧化生产过氧化氢异丙苯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2胺基化工艺作业


  指胺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邻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邻硝基苯胺,对硝基氯苯与氨水反应制备对硝基苯胺,间甲酚与氯化铵的混合物在催化剂和氨水作用下生成间甲苯胺,甲醇在催化剂和氨气作用下制备甲胺,1-硝基蒽醌与过量的氨水在氯苯中制备1-氨基蒽醌,2,6-蒽醌二磺酸氨解制备2,6-二氨基蒽醌,苯乙烯与胺反应制备n-取代苯乙胺,环氧乙烷或亚乙基亚胺与胺或氨发生开环加成反应制备氨基乙醇或二胺,甲苯经氨氧化制备苯甲腈,以及丙烯氨氧化制备丙烯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3磺化工艺作业

  

  指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三氧化硫磺化法,共沸去水磺化法,氯磺酸磺化法,烘焙磺化法,以及亚硫酸盐磺化法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4聚合工艺作业

  

  指聚合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聚烯烃、聚氯乙烯、合成纤维、橡胶、乳液、涂料粘合剂生产以及氟化物聚合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5烷基化工艺作业

  

  指烷基化反应岗位的作业。

  

  适用于c-烷基化反应,n-烷基化反应,o-烷基化反应等工艺过程的操作作业。

  

  8.16加油加气作业

  

  指加油加气站(场)从业人员从事加油加气的作业。

  

  8.17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作业

  

  指从事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的作业。

  

  8.18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

  

  指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系统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9 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安全作业

  

  是指从事在场内行驶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压路机等机动车辆驾驶作业。

  

  9.1装载机驾驶作业

  

  从事在公路、铁路、建筑、水电、港口、矿山等建设工程中用于物料的铲、装、运、卸等作业,也可用于清理和平整场地。即装载机驾驶作业,分为轮胎式和履带式两种。

  

  9.2推土机驾驶作业

  

  从事在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建设中用于推平、回填、堆装、牵引用推土机驾驶作业,分为轮式胎和履带式两种。

  

  9.3挖掘机驾驶作业

  

  从事在工业、建筑、水利施工、露天采矿、交通运输等工程中,挖掘、采掘、堆砌、转载、平整场地用挖掘机驾驶作业,通过改装还可以进行装卸、安装、打桩和钻孔等作业,分为轮胎式、履带式两种。

  

  9.4压路机驾驶作业

  

  从事在道路施工中,铺沥青碴石前将路面碾压平用压路机驾驶作业。

  

  10 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10.1烟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烟火药的粉碎、配药、混合、造粒、筛选、干燥、包装等作业。

  

  10.2黑火药制造作业

  

  指从事黑火药的潮药、浆硝、包片、碎片、油压、抛光和包浆等作业。

  

  10.3引火线制造作业

  

  指从事引火线的制引、浆引、漆引、切引等作业。

  

  10.4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产品加工中的压药、装药、筑药、褙药剂、已装药的钻孔等作业。

  

  10.5烟花爆竹储存作业

  

  指从事烟花爆竹仓库保管、守护、搬运等作业。

  

  1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附件2: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贴一寸
彩照处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申报工种
 
本工种工龄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学时
 
个人简历
 
 
 
 
培训情况
内 容
课  时
安全技术理论
 
安全实操技能
 
诚信声明
本人符合(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条件,在表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体检表等内容是真实的。
  申请人签名:
培训机构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区县安监局初审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市培训考试中心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
此表格一式3份,培训机构、区县安监局、市培训考试中心各一份存档。


  

  附件3:

  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年 龄
 
贴一寸
彩照处
身份证号码
 
从事工种
 
本工种工龄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既往病史
 




裸眼视力
左:
矫正视力
左:
矫正度数:
医师意见(签字):

右:
右:
矫正度数:

其他眼病
 
辨色力
 


听力
左:  公尺
耳疾
 

右:  公尺


嗅觉
 
鼻及鼻窦疾病
 

外科
身长
  公分
体重
  公斤
皮肤
 
医师意见(签字):

四肢
 
关节
 
平趾足
 

内科
血压
毫米汞柱
心率
(次/分)
医师意见(签字):

神经及精神
 


 

 

胸部放射线检查
 医师签字:

体检结论
(注明是否能从事相应特种作业)
  负责医师签字: 体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人员体检说明
1.有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的,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2.电工、制冷作业人员,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焊工作业人员,双眼裸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4.8以上或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
4.高处作业人员,双眼裸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4.8以上或者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
5.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身高应在1.5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应在1.6米以上),双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应在对数视力表5.0以上,无色弱,无听觉障碍。


  

  附件4:重庆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复审)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姓 名
 
文化程度
 
年龄
 
贴一寸
彩照处
身份证号
 
工种名称
 
准操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复审日期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近三年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1.是否有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是  否)
2.是否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  (是  否)
3.是否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是  否)
诚信声明
本人符合(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复审条件,在表中填写的个人信息和提供的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体检表等内容是真实的。
  申请人签名:
考核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年月日
 


  

  附件5:重庆市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成绩表

  

  培训单位(盖章):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序号
姓 名
身份证号
单位名称
作业
类别
操作
项目
实际操作成绩
学员签名
1 
 
 
 
 
 
 
 
2 
 
 
 
 
 
 
 
3 
 
 
 
 
 
 
 
4 
 
 
 
 
 
 
 
5 
 
 
 
 
 
 
 
6 
 
 
 
 
 
 
 
7 
 
 
 
 
 
 
 
8 
 
 
 
 
 
 
 
9
 
 
 
 
 
 
 


  培训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考试日期: 实际操作考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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