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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8 生效日期: 2011-04-1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宁政发〔2009〕104号),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同时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本实施意见所补偿的对象主要针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实行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宁夏基层版)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区)要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范围、功能和任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主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普通病、慢性病和院内康复的诊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要以维护居民健康为中心,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般常见病及多发病的初级诊疗服务、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任务将由卫生部门统一核定,作为绩效考核的基础,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市、县(区)要合理确定机构性质、数量和人员总量。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结果设置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不合理的机构要进行撤并,超编的人员要妥善分流。村卫生室以及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偿,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收支两条线”,将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收支纳入财政管理。

  

  (二)坚持“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经常性收支差额经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三)坚持统筹算账,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多渠道收入补偿。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予以补偿,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予以补偿。

  

  (四)坚持考核与补助收入相挂钩。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将工作人员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偿挂钩。

  

  (五)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政府负责其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并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

  

  (六)坚持分级负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分担。从2011年起,各级政府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对山区补助4元,对川区补助3元,剩余部分由各市、县(区)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市、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

  

  三、补偿资金渠道及主要内容

  

  (一)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一律由政府负责举办。其基本建设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统筹规划和安排;设备购置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需求合理安排,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财政部门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和完成质量以及相应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予以补助。从2011年起,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25元、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12元。 对其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工资纳入政府全额预算,实行绩效工资制,具体实施依照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人才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方案合理安排补助。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门诊报销费用和住院报销费用补偿。调整收费目录,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2011年,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暂定为8元(今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其中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由医保基金支付7元,个人负担1元,未参加各类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收费时要合理区分各类医疗保险种类,定期由医保经办机构分别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支付。


  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取得的医疗服务收费,扣除药品销售收入以后,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支出情况,在综合考虑已拨付的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对仍有缺口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其收支平衡,正常运转。上缴财政部门的结余资金,可滚存用于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备购置、房屋维修等支出以及医疗事故赔偿等突发意外支出。若医疗服务收费收入返还部分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收费返还补助经绩效考核后予以拨付,考核时要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内部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因素。

  

  (二)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服务人口和其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相应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核定政府补助。根据我区村卫生室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从2011年起,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按照服务人口人均不低于13元执行。政府补助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预拨结算制,先按每个村卫生室每月800元的标准进行预拨,剩余经费再按照其承担和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量等指标经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自治区统筹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设立一般诊疗费,按照规模大小,对于可以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5元,对于不能开展输液服务的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4元。一般诊疗费采取辖区负责制,村卫生室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剩余由医保基金补偿,辖区外的参保群众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各市、县(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自治区和市县原定的对村医每月给予生活补助的政策继续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措解决。

  

  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对无社会力量进驻的地区,各市、县(区)政府要负责举办,不能留有服务空白。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服务人口和相应公共卫生经费补助标准(从2011年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人均不低于25元)核定政府补助,由政府与相应医疗机构签订公共卫生服务协议,按照其提供的公共卫生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在绩效考核后拨付,具体的补偿和考核办法由各市、县(区)依照本《意见》研究制定;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同时设立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按照规模大小设为4元-5元。一般诊疗费采取辖区负责制,在社区服务站服务范围内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剩余部分由医保基金补偿,辖区外的参保群众以及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全部由个人负担。

  

  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要严格界定其举办性质,人员机构要独立,人、财、物直接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予以补偿;其人员工资水平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由同级财政通过预算予以安排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参照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执行。

  

  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对本部门2009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前出台的基层医疗卫生政策进行梳理、修订和完善。自治区医改办要在2010年已经出台的综合改革配套文件基础上,督促自治区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深化基层医疗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社区服务机构编制配置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管理办法》以及设立一般诊疗费后收费价格、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的相关文件,形成我区基层医疗机构综合改革政策框架。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医改小组〔2010〕1号),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契机,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事、分配、绩效等体制机制的综合改革。建立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任务考核的绩效机制、多渠道的补偿机制、规范化的管理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服务能力明显提高、医务人员收入不低于当地事业单位年人均收入、基本药物制度惠民工程顺利实施。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明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人员机构数量、具体财政补助政策和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原药差补偿政策不再执行,其他相关补偿政策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本实施意见未明确的,继续执行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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