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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监督[2011]01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卫生部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2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清当前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区县卫生局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26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卫生部门加强职业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40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并结合《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有关要求,积极协商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建立健全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建立完善辖区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二、要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各区县卫生局要以落实职业病防治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有关单位要抓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职业病科建设,提高职业病医疗救治和科研水平。同时,各区县卫生局要积极争取政府财力支持,进一步加大对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投入力度。

  三、要认真组织开展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1年上海市职业(放射)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6号)的有关工作。

  四、要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各区县卫生局要结合市卫生局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要求,继续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探索在重点职业病危害行业、企业和人群开展职业健康促进工作,进一步促进劳动者健康。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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