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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2 生效日期: 2011-04-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卫办疾控[2011]14号
  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1〕3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各市、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创建活动,全面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特别是承担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项目县(市、区)要认真落实《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苏卫办疾控〔2010〕40号)的各项要求,力争建成首批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其他县(市、区)也要创造条件积极申报。
   
   我省拟申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的县(市、区),应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辖市卫生局备案,并由市卫生局于4月底前集中统一上报我厅疾控处初审。通过初审的,将由我厅组织专家于5月份进行省级考评。考评优秀者,将推荐申报国家级示范区。
   
   附件: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综合防控示范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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