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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4-25
发布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1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根据国家和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部署,就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强化改革创新,突出惠民便民,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确保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城乡居民,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推开,新的运行机制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有效提供,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公立医院改革扎实推进,体制机制综合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完成近三年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任务。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于2011年2月至2012年2月全面完成。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进五项重点改革

  1.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0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3%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和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各类在校大中小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提高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3)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均不低于5万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4)推开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在总结评估基础上扩大试点病种和地区范围。(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按照政策规定资助困难群众参保参合。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6)大力推进社保“一卡通”,基本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逐步实现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7)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通过提高待遇把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8)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约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人员,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加快推进付费方式改革,结合基金预算管理探索总额预付办法,结合门诊统筹探索按人头付费办法,结合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待遇水平探索按病种付费改革。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机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9)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行为。逐步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实施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


  (10)完善城镇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基本实现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医保实行内部封闭运行管理的企业按要求纳入医保社会统筹。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和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与管理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办法。(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1)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2.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在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和对村医的补助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2)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食药监管局。)

  

  (3)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明确基本药物采购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实行量价挂钩。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鼓励采用“双信封”招标制度。省级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执行,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进行统一支付(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4)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5)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6)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牵头单位:市编办;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定编定岗、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8)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9)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

  

  (10)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贡献突出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牵头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3.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完成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建设一批县级医院(含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有1-3所达标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以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3)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并落实长期在基层服务的全科医生鼓励政策,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问题。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启动全科医生临床培养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4)为乡镇卫生院招收19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39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275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785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上门服务,开展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控制基层门诊输液和抗生素、激素使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4.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拓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2)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119137人、41119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完成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36546人,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12000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开展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服务,为1133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进行复明手术,继续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启动实施卫生监督体系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开展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6)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血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待遇政策。(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5.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1)加快推进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综合改革。(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物价局。)

  

  (2)推进阳曲县、清徐县、晋源区、古交市县域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深化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18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三级医院与对口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鼓励有资历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

  (5)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候诊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制度,在二级以上县级医院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6)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价格等政策,合理制定大型设备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行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大处方”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物价局。)

  

  (7)开展县级医院常见病种临床路径管理。积极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8)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9)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

  

  (10)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支持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服务比例。(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要求,落实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改革。4月底前,各县(市、区)选择1个乡镇开展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6月中旬全面展开、8月1日前全面完成。8月中旬省、市医改办组织评估、10月底迎接国家医改办检查验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

  

  (三)推进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

  

  按照2011年省医改工作会议关于实施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的安排部署,全力落实县域卫生资源一体化配置、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药品供应一体化保障、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一体化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一体化推进、县乡村医疗卫生信息平台一体化建设。4月底前完成晋源区、清徐县、古交市、阳曲县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制定,7月底前基本完成。8月中旬市医改办进行检查验收,8月底接受省医改领导组检查评估。(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推进区域卫生信息化建设

  

  1.建立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及市县卫生数据交换平台、信息整合平台和各类共享数据库。发展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应用系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推进以医院管理和电子病历为重点的信息系统建设,规范诊疗护理行为。建立门诊、住院、药品管理系统,医生工作站,检验、影像、心电等临床信息系统,提高医护人员工作效率。探索医疗机构之间双向转诊、协同诊断等协作机制。推进医院行政、人事、财务、后勤以及绩效等管理事务信息化建设,为实现区域协同医疗和推行“就医一卡通”奠定基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3.实施“就医一卡通”工程。尽快制定“就医一卡通”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实现全市城乡居民持卡就医、结算医疗费用、保存个人就医记录与居民健康档案相结合的看病就医电子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4.建设居民自助检测“健康小屋”与乡镇卫生院及社区远程诊断系统。2011年建立自助健康体检小屋50个,三位一体远程诊断系统30套,远程心电系统100套,远程诊断与培训中心1所。(牵头单位:市卫生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5.信息化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共同解决,适当接受社会捐赠。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是一项惠及百姓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任务圆满完成。

  

  (二)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要及时将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制定进度计划,加强督促指导。各县(市、区)长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

  

  (三)予以财力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医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保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四)严格绩效考核

  

  市医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汇总通报各地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集中督导检查,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五)进行宣传引导

  

  加强医改政策培训,调动各方参与和推进医改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及时公布医改工作进度,主动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为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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