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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8 生效日期: 2011-04-28
发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11]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2011年全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的统一部署,2011年我省将继续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根据环境保护部等9部门制定的《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开展沿江(河、湖)化工行业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造纸等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坚决遏制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对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进一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控,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严格电镀、制革、化工等工业园区监管,禁止偷排偷放,加强对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各地要结合实际,梳理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专项行动的查处重点,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性监测;对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的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土壤、农作物等进行监督性监测。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实行严格的环境执法措施,切实加大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

  

  3.各地要将铅蓄电池企业的整治作为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的第一要务,务求全面细致,取得实效。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要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对停产整治企业,要督促企业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于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必须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按照要求,对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状况变化较大或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各市要在2011年6月30日前,在媒体上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产能、生产工艺,以及环评编制部门、审批机关及文号、环保“三同时”验收机关及文号、卫生防护距离、污染物排放和清洁生产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4.进一步加大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监管力度,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要以排污申报登记为基础,全面排查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及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要加大危险废物的转移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重点排查大型选矿、冶炼企业各类危险废物的去向,重点整治利用含重金属副产品、废物冶炼、回收重金属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规范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加强对铬渣治理项目的监督检查。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企业的监管力度。

  

  1.继续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重点监控设施运行不正常、进水浓度高、排放超标的污水处理厂,切实提升运营管理水平。重点加强对建成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全面分析、掌控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尤其是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情况。要进一步加大对污水处理厂产生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力度,按照“无害化、资源化、节能低碳”的原则妥善处置污泥,严禁擅自堆放、随意丢弃、倾倒、直接排放。督促污水处理厂和污泥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污泥产生量、转移量、处置量及其去向等情况,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规范污泥运输和接收,定期向地方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严厉查处非法倾倒和违法处置污泥行为。

  

  2.继续加强对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和钢铁企业监管,督促企业强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有效运行。重点检查烟气脱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旁路铅封情况和连续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加大燃煤电厂和钢铁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检查频次,对偷排、超标排放、无故擅自停运治理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追缴排污费、扣减脱硫电价。加强企业设施停运管理,规范企业停(启)报告,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三)严厉打击造纸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对于已取缔关闭的小造纸企业,要按照“吊销执照、断水断电、拆除设备、移走原料”的标准,全面检查清理,彻底取缔关闭到位,严防死灰复燃。

  

  2.全面检查并督促现有造纸企业提标改造。对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批建不符、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和生产,限期履行相关手续,并依法给予高限处罚;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有批准权的地方政府要责令关闭;对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督促现有造纸企业提标改造,严格执行《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自2011年7月1日起,依照新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四)全面开展沿江(河、湖)化工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1.在环境风险源排查和沿江(河、湖)化工石化环境安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化工企业再次进行全面细致的排查,摸清底数。对于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2.全面检查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要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3.全面检查化工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或未按环评要求建设项目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或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或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对未履行“三同时”验收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处罚款;对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未按要求进行危险废物管理的,依法从严处理。


  4.全面检查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和完善情况。对未按要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无应急设施和应急措施的,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对于应急预案不完善或应急设施、措施不到位的,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5.全面检查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化工企业,并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关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建设项目。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确保责任落实。各级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监察、司法、住房城乡建设、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联合检查、联合监督、联合问责等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合力整治突出的环境问题。

  

  (二)严格落实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察方案,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地方,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保证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办和后督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涉及危险废物及其他严重环境违法的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要对上年度辖区内所有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的处罚、处理措施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信息公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阶段工作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公开环境信息,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专项行动的良好氛围。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至5月中旬)。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有关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以及负责信息报送的部门、人员名单,于2011年5月1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按照《全省环境隐患大排查工作方案》要求,对辖区内重金属排放、化工、造纸等重点行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实行拉网式排查。对重金属排放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详细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和要求,严肃查处和整治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各市重金属排放企业及铅蓄电池企业、化工企业、造纸企业整治情况,于2011年7月25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5月至10月)。

  

  各地要加强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省环保厅要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减排工作和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月份,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检查组,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暗访、明查等多种方式,不定期对各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1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1年11月20日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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