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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3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政府令[2001]第8号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 

    第六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九条 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条 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二条 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五条 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六条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七条 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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