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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第24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3 生效日期: 2011-05-03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妇社发[201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爱卫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爱卫办: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本次世界无烟日的主题是“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口号是“烟草致命如水火无情,控烟履约可挽救生命”。本次无烟日活动的核心信息是各国必须全面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以保护人类及子孙后代免受烟草消费及烟草烟雾对健康、社会、环境和经济所带来的破坏性损害。现将开展第24个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全国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

  

  各级医疗卫生系统要全面贯彻落实卫生部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加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检查,努力实现全国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卫生部将重点组织开展以下两方面督导检查工作:一是省级自查自评及交叉督导(交叉督导方案另行通知);二是创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第二次全国暗访调查,并向社会通报暗访结果。

  

  二、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第80号部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在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实施细则》。同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烟立法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动员和鼓励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控烟工作,以创建无烟医院、无烟学校、无烟政府机关为切入点,积极开展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减少烟草烟雾对公众健康的危害。

  

  三、大力开展控烟宣传

  

  各级卫生、爱卫部门要以世界无烟日为契机,结合控烟履约工作新形势,因地制宜地开展控烟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公约》的认识,加强对吸烟和被动吸烟危害的宣传,让更多的民众了解《公约》,参与控烟履约,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控烟的良好氛围。积极动员媒体参加卫生部主办的2010-2011年度中国烟草控制大众传播活动(活动方案参见http://news.sina.com.cn/z/zgkongyan/index.shtml),各地以省级为单位报送参选作品,尤其是广播类和影视类作品。

  

  四、提高戒烟服务能力

  

  以公立医院改革为契机,结合中央补助地方烟草控制项目,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戒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医务人员戒烟服务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无烟环境布置和控烟宣传教育,要求医务人员提供简短戒烟建议,积极营造戒烟支持环境。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开设戒烟门诊,提供专业戒烟服务,推广使用当地戒烟热线或全国4008885531戒烟热线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戒烟咨询纳入12320全国公共卫生公益热线服务内容。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积极开展2011年世界无烟日活动及相关控烟履约工作。如需咨询或索取本次世界无烟日活动相关资料,请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联系。

  

  联 系 人: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 顾轶婷、王继江

  

  联系电话:010-59361164

  传  真:010-59361103

  电子邮箱:gyt568@hotmail.com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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