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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5 生效日期: 2011-05-0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发改委
发布文号: 浙发改投资[2011]392号
  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报来《关于上报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海发改投〔2010〕57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受委托进行咨询评估,并提出了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报告(浙规划院咨〔2011〕34号)。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随着海宁市东部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区域内新增污水量随之增加,为有效解决污水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保护太湖流域水环境,促进海宁市东部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同意建设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项目服务范围主要包括尖山新区(黄湾镇)、袁花镇。

  项目单位为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海宁市尖山新区金牛路以东、安江路以南区块,工程总用地6.2961公顷。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污水处理厂、尾水输送管道及排放口工程。污水处理厂日处理污水5万立方米,附属建筑等设施按10万立方米/日一次建成。尾水输送工程设计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总长21公里,排放口工程设计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污水处理主体工艺采用“水解酸化+改进型sbr+混凝沉淀”工艺。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二级排放标准。

  四、项目总投资为24898万元,其中申请国内银行贷款13000万元,其余资金由自有资金解决。

  五、项目环保和节能措施基本可行,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下一阶段要严格按照环评和节能批复文件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六、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浙环建[2011]5号)、能评批复文件(浙发改能评[2011]12号)、用地预审意见(浙土资预[2010]039号),项目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七、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请海宁市尖山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相关城乡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九、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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