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生效日期: 2011-05-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新政办发[2011]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等国家八部委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支持新疆古籍保护工作作为援疆工作的重要内容,于2011年1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3号),对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各民族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广泛交流、深入交往、相互交融,共同创造了具有新疆地域特色的璀璨文化,积淀了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丰富的古代典籍是我区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记录着各民族发展的轨迹,凝聚着各民族人民的智慧,是民族融合、发展的见证,是中华民族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传承,展现了中华文化丰富深厚的历史内涵。

  为充分利用好国家八部委支持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政策,有力推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支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文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民委、新闻出版总署、宗教局、文物局、中医药局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社文发〔2011〕3号),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及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现代文化为引领,加大全区古籍保护工作力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新疆实际、体现新疆特色、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新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方针

  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的原则,以普查为基础,以抢救为重点,以推荐、申报工作为抓手,以人才培养为目标,全面推动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古籍普查工作。

  2011年-2015年,在进一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普查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对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研究院(馆)、民(宗)委、教育、卫生、档案、文物、地方志、新闻出版部门以及民间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同时协同公安、海关等部门对于依法查禁的古籍进行登记并按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在普查的基础上完成普查数据库建设。

  适时做好《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建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和及时命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做好普查期间每年的普查数据的汇总审验工作。在普查工作中,重点加强同民委、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与交流,协调好相关工作与项目,避免重复与浪费,实现资源的共享。

  (二)实施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软件的研究开发。

  积极开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鉴定、编目、保护、修复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形成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促进新疆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发展。

  “十二五”前期,重点完成和开展新疆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规范、编目规则、定级标准、修复标准,完善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规范化库房建设,组织力量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定级标准》,建立和完善自治区民族文字古籍普查软件平台。
(三)做好古籍保护人才培养工作。

  积极依托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开展古籍普查人员的培训;依托国内有关高校为新疆古籍保护人才实施定向培养计划;重点开展修复人员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人才的培养;组织开展古籍保护专家志愿者新疆行活动;借助19省市对口援疆平台,积极开展古籍保护人才交流工作。

  (四)认真做好古籍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珍贵古籍征集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收、盗、贩古籍的行为。公安、海关查没的出版物中凡涉及古籍、文献的应与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联系,请专家做出鉴定后呈缴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按相关程序收藏并保护。筹建“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修复中心”。进一步改善古籍的保存条件,为现存的少数民族古籍制作书柜、函套等装具,使珍贵的少数民族古籍得到妥善的收藏和保存。

  (五)认真做好古籍的再生性保护、整理、出版和利用工作。

  积极开展新疆古籍的学术研究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科学技术有计划地对区内各民族各文种古籍开展微缩、复制、数字化、珍贵文献补刻出版等工作,使珍贵古籍得到再生性保护。对有价值的珍贵古籍编制出版规划,启动实施《中华古籍总目·新疆卷》编纂工作。2012年完成我区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珍贵古籍图录》的出版工作。

  组织专业人员撰写《民族记忆--新疆各民族古籍文献概论》丛书。出版《维吾尔族古籍文献概况》、《哈萨克族古籍文献概况》、《回族古籍文献概况》、《柯尔克孜族古籍文献概况》、《蒙古--达斡尔族古籍文献概况》、《塔吉克族古籍文献概况》、《锡伯--满族古籍文献概况》和《塔塔尔族、乌孜别克族、俄罗斯族古籍文献概况》等12个世居少数民族古籍概况丛书。

  四、工作要求

  (一)在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地(州)县(市)要尽快调整、成立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做好本区域内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统筹规划,科学指导,突出重点,扩大交流,加强协调,分步实施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古籍保护领导机构和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作的科学规划,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古籍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古籍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三)充分发挥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的作用。要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及时调整、扩大专家委员会的队伍和人员,完善人才库的建设,充分发挥各类专家智力、技术、专业知识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在古籍征集、珍贵古籍文献入选、古籍出版、再造利用等方面大力开展古籍保护的研究指导和咨询,推动古籍保护工作的科学、可持续发展,为优秀民族文化的弘扬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不断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全面推动的工作格局。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制定自治区古籍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进展情况的组织实施;自治区古籍保护专家委员会作为开展古籍保护工作的专业力量,负责开展古籍保护的专业研究指导,承担对古籍普查数据的质量进行审定工作;设在自治区图书馆的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具体承担自治区古籍普查登记日常工作,按照要求适时向国家提供普查数据,组织申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组织自治区古籍工作培训。

  (五)经费保障。在争取国家支持和内地省区援助基础上,落实国家支持新疆少数民族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积极研究建立自治区古籍保护专项经费,确保古籍普查、文献修复、人才培养、文献整理研究以及宣传展示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促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取得更大发展。

  新疆古籍尤其是少数民族古籍是中华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内容丰富、种类繁多以及多文种、存量少、价值高的特点,在中华文明历史文化中具有其独特的作用。但目前有很多古籍流散存藏于民间,其状况和保存条件极端恶劣,做好少数民族古籍的抢救性保护事关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事关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事关国家的文化安全。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国家八部委支持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有利时机,积极主动开展古籍保护工作,尤其对珍稀古籍要进行抢救性征集,使各类珍贵古籍得到妥善、安全的保护,切实促进自治区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