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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09 生效日期: 1995-10-0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5〕第131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业经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筹资部。 
 
  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 
(1995年9月22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第八次行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方便境内居民和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存储外币,规范外币储蓄业务管理,确保外币储蓄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取自由,存款有息,本金和利息均支付外币,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的居民和居住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短期来华者,以及居住在中国境内的驻华使领馆外籍人员、驻华代表机构外籍人员、外籍科技人员等,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外钞帐户;外籍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携入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则即可存入外钞帐户,也可按当日的外钞买入价和外汇卖出价套算成外汇入帐。 

    第五条   现行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德国马克和法国法朗六种。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外币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 
  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五个档次。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壹百元的等值外汇。有条件的行可开办七天通知存款种类。 
  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 

    第七条   外币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存款凭证。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如存入人要求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可在开户时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时凭印鉴或密码和存单(折)支取。 

    第八条   外币储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银行公布的标准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活期存款按年计付利息,每年计息一次,12月20日为结息日,按当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在存入期间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存款清户时,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结清。 
  定期存款以存入日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照存入日利率计息不变。提前支取的存款,按支取日的活期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者,未提部分仍按原利率计算。提前支取只限一次。存款到期未取,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从到期日起,按支取当日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条   外币储蓄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汇往境外,需经过钞买汇卖。属于境内居民(不含按国家规定允许将外汇留给个人的中国居民)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3.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 
  4.属于境内居民的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可按规定凭出境证件由存款行开给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按支取或汇款日外汇牌价套算。 

    第十一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存折、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回乡证)以书面申请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之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二条   与人民币储蓄相同之事项,按《储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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