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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2011年海事系统“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8 生效日期: 2011-05-18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海事明电[2011]8号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

  

  近日,部相继下发了《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系统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107号)和《关于开展2011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6号),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全面部署。结合海事系统工作实际,现就落实“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各项措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按照国务院和部的部署,增强责任意识,把“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突出重点,周密部署,落实经费,确保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二、紧紧围绕“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把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规律和特点,主动深入企业、码头、渡口、船舶、社区、学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向涉水单位和人员大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常识,提高人民群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三、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结合各自辖区特点和近期安全生产形势,突出水上交通运输行业特点,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海安全〔2011〕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加强管理,全面落实航运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海事(船检)机构的行业监管责任。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宣传贯彻力度,把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面提高航运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继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各单位要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针对辖区特点,加强协调,以更加丰富的监管手段、更加有力的监管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深化长江水域船舶超载运输专项整治、渤海水域砂石运输船专项治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等活动。上述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均是在对事故案例进行汇总整理、剖析总结的基础上提出的,抓住了水上交通安全的重点和薄弱环节,对遏制水上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各相关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加大对上述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力度,争取管理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汇总典型事故案例,组织开展案例讲解、案例展览等生动有效的警示教育活动,举一反三,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加强对渤海湾、舟山群岛海域、珠江口、琼州海峡、长江干线等通航密集区船舶尤其是客(渡)船,特别是西南山区客(渡)船的安全监管。通航密集区的船舶监管特别是客(渡)船的安全监管一直以来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重点,一旦发生事故或险情,社会影响极大,甚至会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单位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中,要重点关注上述区域和船舶的监管,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破解监管难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管到位、服务到位、宣传到位,坚决遏制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事故或事件的发生。

  (五)加强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干线和沿线的重要湖泊低水位期船舶的安全监管。今年以来,这些水域航道及港口水位普遍偏低,给船舶航行、锚泊和作业带来一定影响。相关单位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做好服务,及时发布航行安全信息。要加强预防宣传,强化源头管理,督促船舶按吃水限制标准装载,避免出现搁浅情况。要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船舶违法行为,加强现场巡航检查,防止阻(碍)航情况的发生。同时,要防范强降雨带来的水位陡升和泥石流等衍生灾害对船舶航行安全的影响,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防范。

  (六)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同时要重视演练后评估工作,进一步建立并完善各项应急预案,提高各单位、企业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七)各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中也要加强对自身船艇、飞机、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内部安全无事故。

  四、各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统一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认真总结分析,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请各单位将“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年”活动总结分别于2011年7月2日前、2012年1月6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文本两种形式报送部海事局。

  部海事局联系人:王汝岩,联系电话:010-65292966,传真:010-65292882,电子信箱:wangruyan@msa.gov.cn。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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