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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20 生效日期: 2011-05-2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科[2011]4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 “四新”

  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设科技成果的评估、推广应用和管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四新”技术是指经过省(直辖市)、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或评估,准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应用,且已经制定了企业技术标准,但尚无国家、行业和本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先进、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本规定所称限制、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市建设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四条  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管理工作。

  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科技中心”)负责本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日常工作。

  滨海新区建交局、区县建委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通过技术评估后,至少在本市两项建设工程上试用且验收合格后,可申请进入推广应用阶段。

  第六条  申请“四新”技术评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评估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书、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省(直辖市)、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应用的工程建设企业标准;

  (五)“四新”技术研制报告(包括技术研制依据、主要技术、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经济效益分析报告(含市场预测)、标准计量管理体系报告以及质量保证体系报告;

  (六)主要生产制造设备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八)在本市以外已应用的还应提供用户反馈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评估、“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报单位自行修改时间),市建设交通委组织天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完成评估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四新”技术在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评估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取得“四新”技术评估证书的项目在有效期内,在本市两项或两项以上建设工程试用并经验收合格后,可申请“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的申请报告和申报表(申请报告包括单位概况、“四新”技术概况、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四新”技术评估试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四)“四新”技术评估在工程中试用的工程验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自受理“四新”技术推广应用申请并通过评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将“四新”技术名称、申报单位、适用范围、工程建设企业标准备案名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间无疑义的颁发“四新”技术推广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一条 市建设交通委每年12月31日前发布当年《天津市建设交通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技术分类、项目名称、技术性能指标、适用(限用或禁用)范围、有效(或生效)日期、技术拥有单位等内容。

  第十二条  凡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完成复验工作。经复验合格的,重新换发“四新”技术评估或推广应用证书。

  第十三条  取得“四新”技术评估或推广应用证书的单位在确定试用或应用工程后,应当将工程名称、工程应用量、应用部位等相关内容及时报送科技中心。竣工验收后,应将“四新”技术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报送科技中心。

  第十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建设领域“四新”技术应用和限制、禁止落后技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凡列入公告的“四新”技术,其研制、生产单位应当提供完整配套的技术文件和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协助科技中心做好试点应用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四新”技术证书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回证书。

  (一)国家、行业、地方工程建设标准涵盖新技术内容的;

  (二)评估试用或推广应用证书有效期内转让证书或擅自增加证书技术名称的;

  (三)工程竣工后未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应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不得将未取得 “四新”技术评估证书、“四新”技术推广证书的成果应用在本市建设领域中。

  第十九条  市建设交通委对建设领域“四新”技术评估试用、“四新”技术推广应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为维护本市“四新”技术的正常发展,设立市建设交通委举报监督电话:24314301。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建委《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建科教[2008]691号)和《关于申报2009年度“天津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公告项目”的通知》(建科教[2008]106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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