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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30 生效日期: 2011-05-30
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布文号: 环办[2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保证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质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参考。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12369”环保热线网站http://www.12369.gov.cn下载。

  

  附件: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指南

  


  

   环境保护部

  二○一一年五月

  


  

   前言

  


  本指南介绍了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分析了各种证据形式的特点,阐明了收集证据的方式和要求、审查证据的方法和要求、证据效力的判断方法,提供了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工作,供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参考。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起草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制订。

  本指南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目录

  


  1.适用范围

  2.术语和定义

  2.1当事人

  2.2证据

  2.3书证

  2.4物证

  2.5视听资料

  2.6证人证言

  2.7当事人陈述

  2.8环境监测报告

  2.9自动监控数据

  2.10鉴定结论

  2.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12调查询问笔录

  3.工作依据

  3.1法律

  3.2行政法规

  3.3部门规章

  3.4司法文件

  4.证据收集

  4.1工作要求

  4.2收集方式

  4.3证据要求

  5.证据审查

  5.1工作要求

  5.2审查内容

  5.3审查方法

  6.证据认定

  6.1直接认定

  6.2证明效力

  附一: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审查和认定证据的活动。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2.1当事人

  指涉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被环保部门立案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

  2.2证据

  指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主要包括: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材料;

  (2)证明违法事实及其性质、程度的材料;

  (3)证明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

  (4)证明执法程序的材料;

  (5)证明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已经实施的材料;

  (6)证明案件管辖权的材料;

  (7)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的材料;

  (8)其他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2.3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在物体(主要是纸张)上记载的内容、含义或表达的思想来反映案件情况的材料,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发票等缴款凭据,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排污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举报信等。

  2.4物证

  指以其存在状况、形状、特征、质量、属性等反映案件情况的物品和痕迹,如厂房、生产设施、环保设施、排污口标志牌、暗管,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受污染的农作物、水产品等。

  2.5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声音、图像、影像来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如录音、录像、照片等。

  2.6证人证言

  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就了解的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陈述,如企业附近居(村)民的陈述、污染受害人的陈述等。

  2.7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情况向环保部门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听证会意见等。

  2.8环境监测报告

  指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运用物理、化学、生物、遥感等技术,对各环境要素的状况、污染物排放状况做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后得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水、气、声等环境监测报告。

  2.9自动监控数据

  指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dcs系统、cems系统等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反映案件情况的电子数据,如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dcs系统数据、cems系统数据、监控仪器运行参数数据等。
2.10鉴定结论

  指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受环保部门、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委托,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通过分析、检验、鉴别、判断对专门性问题做出的数据报告和书面结论,如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报告、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等。

  2.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指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场所等进行检查、勘察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案件情况的文字记录,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

  2.12调查询问笔录

  指执法人员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询问案件情况时当场制作的文字记录,如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对污染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等。

  3.工作依据

  3.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2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8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第559号)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7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

  

  3.3部门规章

  

  《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环控〔1996〕204号,国家环保总局令第6号修正)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

  

  《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1号)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1号)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3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2号)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0号)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47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7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

  

  3.4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4.证据收集

  4.1工作要求

  4.1.1依法、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

  4.1.2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

  4.1.3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提醒提供人标注。

  4.1.4收集证据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但在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暗查等情形下,当事人未到场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

  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请其他人签名。

  执法人员可以用录音、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证据收集的过程和情况。

  4.1.5证据收集工作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完成。

  4.1.6禁止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

  4.1.7禁止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4.1.8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4.2收集方式

  4.2.1收集证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

  (2)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原物原件;

  (3)查阅、复制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合同、缴款凭据等材料;

  (4)询问当事人、证人、受害人等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5)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监测、鉴定;

  (6)调取、统计自动监控数据;

  (7)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8)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

  (9)申请公证进行证据保全;

  (10)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取当事人听证会意见;

  (11)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2.2采取查封、扣押(暂扣)措施的,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4.2.3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的;

  (2)证据以后难以取得的。

  4.3证据要求

  4.3.1证据能确认环境违法行为的实施人,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执法程序事实、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事实,能反映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4.3.2尽可能收集书证原件,书证的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对原件进行复印、扫描、照相、抄录,经提供人和执法人员核对后,在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注明“原件存××处,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书证要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要收集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单位的,收集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收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收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送达回证要由受送达人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委托送达的,要出具委托函,并附送达回证。留置送达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并签名或者盖章,见证人也可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要收集回执及投递单随卷归档。公告送达的,要收集公告、登载载体随卷归档。

  对专业性较强的书证,如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要附有说明材料。对外文书证,要附有中文译本。

  4.3.3尽可能收集物证原物,并附有对该物证的来源、调取时间、提供人和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提供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大量同类物,可以抽样取证。

  收集原物有困难的,可以对原物进行拍照、录像、复制。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件要附有对该物证的保存地点、保存人姓名、调取时间、执法人员姓名、证明对象的说明,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3.4视听资料和自动监控数据要提取原始载体。

  无法提取原始载体或者提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拷贝、拍照、录像等方式复制,制作笔录记载收集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技术方法、过程、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等信息。

  声音资料还要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3.5证人证言要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与本案关系等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材料。

  证人证言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证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6当事人陈述要写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注明出具日期,并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陈述中的添加、删除、改正文字之处,要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4.3.7环境监测报告要载明委托单位、监测项目名称、监测机构全称、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和监测字号、监测时间、监测点位、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检测分析结果等信息,并有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和监测机构的盖章。

  4.3.8鉴定结论要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的鉴定资格说明,并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4.3.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现场检查(勘察)的时间、地点、主要过程;被检查场所概况及与当事人的关系;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书证、物证;与违法行为有关人员的活动情况;当事人及其他人员提供证据和配合检查情况;现场拍照、录音、录像、绘图、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情况;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事实;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现场图示要注明绘制时间、方位。

  4.3.10调查询问笔录要记录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配合调查义务的情况;被询问人基本信息;问答内容;被询问人对笔录的审阅确认意见;执法人员签名等内容。

  调查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被询问人拒不审阅确认或者拒不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由记录人予以注明,并附反映询问过程的现场录像、录音。

  5.证据审查

  5.1工作要求

  5.1.1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基础。

  5.1.2案件审查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运用专门知识、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取得的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5.1.3对收集的证据要逐一审查,对全部证据要综合审查,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

  5.1.4案件审查人员不得现场收集证据。

  5.2审查内容

  5.2.1对单个证据的审查,按照证据形式进行,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

  5.2.2证据的关联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客观联系;

  (2)证据与待证事实的联系程度;

  (3)全部证据、单个证据拟证明的各事实要素能否共同指向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结论,该事实结论是否唯一;

  (4)是否有影响证据关联性的因素。

  5.2.3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执法人员资格和数量;

  (2)执法程序;

  (3)收集证据的时间、方式和手段;

  (4)证据形式;

  (5)是否存在影响证据效力的因素。

  5.2.4证据的真实性审查主要认定证据能否反映案件事实,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形成的原因、过程;

  (2)发现证据的客观环境;

  (3)证据是否是原件、原物,复制品、复制件是否与原件、原物相符;

  (4)证据提供人、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5)证据与拟证明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6)是否有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因素。

  5.2.5证据综合审查主要对所有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的证据。

  证据综合审查重点从下列方面判断:

  (1)证据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2)证据与情理之间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

  (3)证据是否充分;

  (4)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

  (5)证据是否形成证据链等。

  5.3审查方法

  5.3.1对书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书证与案件是否有联系;

  (2)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3)查明书证的制作者、制作过程、制作方法,判断书证有无伪造、变造、涂改、增减、与原件是否一致;

  (4)将书证与其他证据进行比较,分析当事人对书证的意见,判断书证记载的内容是否虚假。

  5.3.2对物证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物证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

  (2)查明物证的收集者、提供者、形成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是原件还是复制件;

  (3)物证是否伪造,是否因自然原因发生变化,是否因为提取、固定、保管的手段、方法等不当导致物证发生变化。

  5.3.3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查明证人的基本情况、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利害关系;

  (2)根据证人证言形成的主客观条件判断其真实性;
(3)查明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和方式,判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欺骗等情况,询问方法是否恰当,来源是否可信。

  5.3.4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当事人是否因规避不利法律后果而提供虚假陈述;

  (2)当事人是否因表述能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陈述瑕疵;

  (3)当事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吻合,是否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否能排除其他证据的矛盾。

  5.3.5对视听资料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形成和取得是否合法;

  (2)是否有残缺、失真;

  (3)现场有无伪造、伪装迹象;

  (4)是否有剪辑、加工、删节或者篡改迹象。

  5.3.6对环境监测报告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监测机构印章;

  (2)有无编制、审核、签发等人员的签名;

  (3)有无国家计量认证标志(cma);

  (4)监测机构有无资质;

  (5)监测人员有无执业资格、上岗证书;

  (6)监测人员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5.3.7对自动监控数据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有无环保部门出具的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性审核文件(包括比对监测报告和现场核查报告)及有效性审核合格标志发放文件;

  (2)形成和收集是否合法;

  (3)是否残缺;

  (4)是否为原始数据,有无伪造、剪裁、删改迹象;

  (5)是否明显失真。

  5.3.8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鉴定人是否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3)鉴定人是否签名;

  (4)鉴定机构是否盖章;

  (5)鉴定人是否有应当回避的情形;

  (6)鉴定结论有无明显矛盾。

  5.3.9对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暗查等无法出示和告知的情形除外);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现场情况有无伪造或者破坏迹象;

  (5)检查(勘查)方法是否科学;

  (6)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5.3.10对调查询问笔录的审查,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

  (1)现场是否有两名执法人员;

  (2)执法人员是否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

  (3)是否有执法人员的签名;

  (4)是否有被询问人的审核确认意见;

  (5)是否有被询问人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6)被询问人身份;

  (7)记载是否客观、准确、全面。

  6.证据认定

  6.1直接认定

  6.1.1下列事实可以直接认定: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6.1.2对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所确认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可以直接认定。

  6.2证明效力

  6.2.1案件审查人员发现就同一事实存在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当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各个证据的证明效力,并对证明效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6.2.2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环境监测报告、鉴定结论、档案材料、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附一: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附二: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附三: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附一:

  常见证据的证明对象示例

  

  
序号
常 见 证 据
证明对象示例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
1.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证明陈述人、证人身份等。
2
中国环境监察证或其他行政执法证件的复印件
证明环境执法人员身份。
3
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证明案件的来源、性质、案情、社会影响等。
4
环境监察记录
1.证明当事人环境守法的历史情况;
2.证明环保部门现场执法的历史情况;
3.证明当事人履行环保部门行政决定的情况等。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当事人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1.证明业主单位;
2.证明环评单位;
3.证明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可能的环境影响、拟采取的环保措施等情况;
4.证明建设项目的周边状况,如环境功能区、敏感区等情况。
6
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证明其他行政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审批情况、批复要求、批复机关、批复日期等。
7
当事人的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及环保部门的受理回执
证明当事人是否申请试生产、申请验收及申请日期等。
8
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1.证明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审批;
2.证明环评批复、试生产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的批复机关、批复日期、批复要求;
3.证明排污口的设置要求等。
9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录像、录音、采样记录、调取自动监控数据记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记录、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维修或定期检验记录、近期数据比对监测报告
1.证明执法程序;
2.证明建设项目的业主名称、性质、规模、主要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设施等情况;
3.证明建设项目周边情况,如环境功能区、敏感区等;
4.证明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日期、地点、进度;
5.证明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日期、进度;
6.证明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 
7.证明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8.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9.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
10.证明排污口设置情况;
11.证明环境污染状况等。
10
当事人的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合同、发票等缴费凭据
1.证明生产经营情况;
2.证明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3.证明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4.证明污染物排放情况等。
11
自动监控数据、采样记录及环境监测报告
1.证明污染物排放状况;
2.证明环境污染状况等。
12
排污许可证
1.证明允许排放的污染物质的种类、浓度、总量等情况;
2.证明排污口设置情况;
3.证明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机关、日期、有效期。
13
排污申报通知书、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费通知单、收款单据
1.证明环保部门的申报要求、发文机关、日期;
2.证明环保部门对污染物排放的核定结果、核定机关、核定日期;
3.证明环保部门的缴费要求、发文机关、日期;
4.证明当事人排污费的缴纳情况。
14
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发票等缴款凭据
证明经济损失的范围、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
15
居(村)民或受害人的陈述
证明案情、社会影响、损失、投诉情况等。
16
合同、发票等缴费凭据
1.证明当事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进度、委托日期;
2.证明当事人的设备购买、安装、调试进度;
3.证明当事人水、气、电的使用情况;
4.证明当事人委托处理污染物的情况;
5.证明经济损失大小及赔偿情况;
6.证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履行情况。
17
环保部门的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1.证明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日期; 
2.证明环保部门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要求、当事人收到的日期;
3.证明当事人因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理的历史情况;
4.证明环保部门的执法程序; 
5.证明处罚前置程序的实施情况等。


  

  附二:

   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明和证据收集示例

  


  一、拒绝环保部门检查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录像。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二、在环保部门检查时弄虚作假

  (一)主要事实

  1.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弄虚作假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或者反映实际情况的材料及当事人提供的虚假材料等。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4.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三、违反排污申报登记规定

  (一)主要事实

  1.拒报或者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申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企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情况查询材料;

  (4)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2.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或者物料衡算结果等;

  (5)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及送达回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72条的)。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煤质分析报告等技术报告,用电、用水、用煤合同及发票,生产记录、财务报表等;

  2.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四、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一)主要事实

  1.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事实;

  2.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缴纳的事实;

  3.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3.责令限期缴纳通知单及送达回证;

  4.排污费缴纳情况查询材料。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环境监察记录;

  2.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3.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五、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主要事实

  1.未依法报批、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事实;

  2.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建设的事实;

  3.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的事实和当事人逾期未补办手续的事实(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4.企业有关环保资料,如环境保护业务咨询服务登记表、环评大纲、环评报告书、评估意见等;

  5.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6.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六、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一)主要事实

  1.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事实;

  2.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

  5.企业试生产申请、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等材料;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7.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七、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
(一)主要事实(符合其中之一即可)

  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废气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废气从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或旁路引出直接排入环境的事实;

  3.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事实;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操作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5.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操作规程要求、实际检查维修情况及违规程度、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6.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包括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条件、实际运行条件、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事实等)。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污染处理设施的操作规程要求,环保设施的设计使用要求、产品资料、设计图纸等;

  3.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4.环境监察记录;

  5.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7.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8.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1.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八、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一)主要事实

  1.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的事实;

  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

  3.环境监察记录;

  4.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6.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7.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9.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九、违反环境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

  (一)主要事实

  1.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

  2.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事实;

  4.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大小。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4.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渔业损失鉴定、农产品损失鉴定、合同、发票等损失统计材料。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6.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7.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

  (一)主要事实

  1.排污口的设置要求及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2.私设暗管的事实。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环境监察记录;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表);

  4.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批复;

  5.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6.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7.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8.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9.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十一、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

  (一)主要事实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事实;

  2.该建设项目位于禁止建设区域内(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的事实;
3.该建设项目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事实,或者排放污染物的事实,或者严重污染水体的事实,或者增加排污量的事实(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81条的);

  4.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事实(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68条的);

  5.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事实(适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2条的)。

  (二)必要证据(证明主要事实)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三)可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1.现场照片、录像;

  2.项目所在的禁止建设区域(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等)的材料;

  3.环境监察记录;

  4.gps定位记录;

  5.企业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建设等材料;

  6.企业生产记录、排污记录、财务报表等材料;

  7.环境监测报告,或者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

  8.环保部门处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

  9.附近居(村)民或者受害人的证言;

  10.投诉、举报、信访材料;

  11.土地、规划、经济综合等行政机关的项目审批材料。

  

  附三: 常见证据制作示例

  示例1:调查询问笔录(涉嫌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询问人姓名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询问人姓名: 年龄:  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与本案关系: 
地址: 邮编: 电话: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

问: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我不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问:请介绍一下你个人的基本情况。
答:(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单位及职务)
问:你与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答:(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写明职务,是亲属关系写明夫妻、子女、兄弟姐妹等)
问:被调查单位(当事人)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合伙人、户主)姓名?生产经营范围? 
答:(写明全称,有营业执照的同营业执照) 
问:被调查单位建设项目概况? 
答:(写明性质、规模、产量、主要生产设备、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信息) 
问:被调查单位建设项目何时开工建设?何时建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何时经哪个环保部门批准?批复要求有哪些?
答:(时间写明××××年××月××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于××××年××月××日经×××环保局批准同意,批准文号××,具体批复要求是……)
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的,追问:)被调查单位何时开始(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何时向哪个环保部门(重新)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保部门是否受理?何时受理?不受理是何原因? 
  (接下页)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参加人签名:  年月日

第 页共 页
  (续前页)
答:(区分已委托编制在编、未重新报批、已报未受理、已报待批、已报未批准、重大变动等不同情形)
问:被检查单位建设项目何时投入试生产?何时经哪个环保部门审批同意?

答:(时间写明××××年××月××日,该项目于××××年××月××日经×××环保局批准同意试生产,批准文号××) 
问:被检查单位建设项目何时(正式)投入生产(使用)?何时经哪个环保部门批准?
答:(时间写明××××年××月××日,该项目于××××年××月××日经×××环保局批准同意(正
式)生产,批准文号××) 
问:(建设项目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追问:)被调查单位(当事人)有没有落实环评批复的上述要求,
具体情况如何?
答:(主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详细写明,其他设施措施略写;明确区分未建、在建、建成、未经验收、未验收合格等不同情形) 
问:被检查单位目前生产状况如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如何?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如何?
答:(简要点明主要生产车间生产状况,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运行正常、未运行、运行不正常具体情形等),主要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点明污染物排放途径、去向)
问:近三年被检查单位是否被环保部门处理过?何时?何违法行为?哪个环保部门?何种处理?履行情况? 
答:(写明违法行为性质、作出决定的环保部门名称、文书名称、文号、处理结果、执行情况) 
问:有没有其他要反映的情况?有没有其他资料要提供?
答: 
(可根据了解的情况进行追问) 
以下空白(划线)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被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询问人签名:  年月日
记录人签名:  年月日
参加人签名:  年月日
 
第 页共 页


  

  示例2:现场检查笔录(根据案件线索可有详有略)

  

  

(×××环境保护局)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及执法证号: 、 记录人:
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现场负责人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与本案关系:
地址: 电话: 邮编: 
其他参加人姓名及工作单位(地址):

我们是×××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支队、大队)的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并记录持证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请过目确认。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暗查等无法告知的情形除外)
现场情况: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写明其中的有关事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产量、主要生产设备、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总量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建设项目有重大变动的,写明变动情况。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情况。
2、建设项目环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于××××年××月××日经×××环保局批准同意(文号××),具体批复要求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复的,写明已委托编制、正在编制、未报批、已报待批、已报未批准、已批复同意等不同情形) 
3、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情况。(建设项目于××××年××月××日经×××环保局环保竣工验收(文号××),具体批复要求是……。未经环保部门批复的,写明未建、在建、建成、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等不同情形)
4、排污许可情况。×××年××月××日经×××环保局颁发排污许可证(证号××),许可内容是……。
5、现场检查时的建设、生产、设施运行、污染物处理、排放情况。
1)建设情况。(区分未开工、已开工、已建成等情形) 
2)生产情况。(区分未生产、试生产、正式生产等情形) 
3)主要生产车间分布,包括主要生产工艺流程和主要污染物来源、性质、种类、数量等。
4)主要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运行正常、未运行、运行不正常具体情形等)。
5)主要污染物处理及排放情况,点明污染物排放途径、路线、去向(区分正常情形和现场发现非正常情形、规避监管的方式) 
(接下页)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名:  年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  年月 日 
 
第 页共 页
(续前页) 
6)排污口状况和位置(如果有私设暗管或非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则详细区分法定和非法排污
口、明沟暗管、明确位置、口径质材) 
7)水污染物防治设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全面检查企业污水收集管道。重点检查污水收集管道沿线、污水处理设施前半部、厂区是否雨污分流、企业排污口周边等。属制革、电镀等企业重金属生产废水的,检查是否单独收集处理。
检查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设计工艺和操作规程运行。 
核查企业进出水量是否平衡。检查企业废水产生量与实际处理量以及排放量等是否一致。其中,总排污口的排放量=总用水量(企业用水来自城市供水公司的检查企业每月缴纳水费的发票;企业用水为地下水或抽取河水溪水的,必须安装供水计量装置,水泵抽水必须完整记录供水时间)-回用水量-行业的水损耗量(进入产品、蒸发等)。 
核查企业的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过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如废纸造纸企业的污泥量约为70㎏/t,制浆造纸企业的污泥量约为70-150㎏/t;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产生量,因处理工艺不同污泥的产生量也不同。
核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用药量是否平衡。 
检查企业排污口是否规范化,废水是否全部过处理后经法定排污口排放。
8)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以火电企业和其他工业企业的脱硫设施为例,处理工艺主要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海水脱硫、循环流化床脱硫、双碱法烟气脱硫、氨法脱硫等) 
检查企业的dcs系统和cems系统的在线监测监控数据、企业用煤量和入炉煤的硫分检测报告;
检查有无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查看购买脱硫剂的发票、使用记录等;
检查是否开启旁路偷排;
检查碱洗碱喷淋等是否正常运转,是否有加药记录;
检查除尘设施是否运转。干式除尘要查看除尘设施电流表度数与往常是否异常,有无破袋掉极,有无漏气漏风或堵塞;湿式除尘要查看除尘灰水的色泽与流量,无除尘灰水说明水膜除尘器不运行,除尘灰水流量小除尘器运行不正常。 
检查无组织烟尘排放状况,收尘率是否达到要求。 
6、绘制勘查示意图。根据案情实际,合理布图、详略得当,突出涉嫌违法部分,如建设项目位置及周边环境、建设项目厂区分布(主要生产车间、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污染点源)、环境保护设施措施、排污口位置、排污途径、路线和去向、采样位置。
7、其他内容。(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录音取证。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环保部门环评批复和环保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在线监测仪记录。采样人员于××〈位置〉采集外排废水水样(废气气样)××组××个 。) 
以下空白(划线) 







 
以上笔录已阅无误。
现场负责人签名:  年月 日
检查(勘察)人签名:  年月 日
记录人签名:  年月 日
其他参加人签名: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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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示例3:现场照片、录像的说明

  

  

 


(录像的片名或者照片的图片)


  

  
证明对象:
证物袋
(存底片、光盘等)
拍摄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拍摄地点:
拍摄人:
当事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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