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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30 生效日期: 2011-04-01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8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调整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银川市、石嘴山市由目前每人每月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65元,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由目前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45元。农村低保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9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350元。

  

  各地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对新增的保障对象,要严格按照低保工作程序进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后,实施保障;对原有的低保对象要严格按照标准提高补差水平。要及时追加财政预算,确保所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照新的保障标准足额领取低保金。各地民政、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确保低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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