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关于加强存量房交易监管防范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01 生效日期: 2011-06-01
发布部门: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发布文号:
  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广州番禺新华村镇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市国土房管局与各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强化存量房贷款环节的管理,坚决遏制利用“阴阳合同”虚报楼价骗贷的违法行为,防范存量房购房贷款的信贷风险,保障交易和资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月起,广州市中心6区实行存量房网上交易制度,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均需通过统一的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存量房交易手续。

  各银行须于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银行系统与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的对接。系统对接后,各银行在审批存量房购房贷款时,应查看对应的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及网签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下称网签合同),并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核对存量房房屋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核对网签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是否为按揭付款,对未约定按揭付款的,不得提供购房贷款;

  (三)必须按照网签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成交价格与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两者孰低的原则确定房屋抵押物价值发放贷款,即银行批准的贷款发放金额,不得超过按网签合同中约定的成交价格与银行最后确定的贷款成数相乘计算出来的贷款金额;

  (四)发放贷款前应再次查看对应的存量房网上交易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方可放款。

  二、各银行应选择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资质及资格的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代办按揭业务。各银行在审批存量房购房贷款时,发现房地产按揭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市国土房管局举报(举报电话:83346239)。

  三、各银行在审批、发放存量房购房贷款时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银行业监管部门将对存量房按揭贷款业务加强监督检查。

  四、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提醒客户依法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怂恿、协助客户签订低报楼价偷漏税或报高楼价套取银行资金的“阴阳合同”。否则,市国土房管局将依法严惩。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银监局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