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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14 生效日期: 2011-06-14
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11]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进一步强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

  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

  
   今年1-5月,全市共发生立案道路交通事故389起,死亡72人、受伤471人、财产损失965327元,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同比上升4.35%,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为深入贯彻省、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1〕1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1年6月上旬至2011年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综合整治,进一步强化重点企业、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员超速、无牌无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积极推动道路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落实,客运市场和车辆通行秩序进一步规范,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得到有效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比去年明显降低,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客运车辆的道路交通亡人事故,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建设“平安厦门”、“文明厦门”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整治重点及分工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管理整治

  

  1.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农林局)

  

  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含农机驾驶人)、教练员、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和培训质量的监管,严把机动车教练员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发证关,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培训许可证件经营、租赁经营、挂靠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促进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有效落实优胜劣汰机制。交警部门在核发驾驶证时要向驾驶人调查其对培训机构的满意程度,每季度统计各驾驶培训机构学员一次性通过考试率和重考人次情况,以及3年以内驾龄驾驶人的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包括处拘留、吊销驾驶证或罚款2000元以上的违法类型)和重大交通事故情况(包括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致人重伤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致人死亡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对相关统计数据和学员评价情况进行排名,在每一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数据排名情况,定期评选“优秀驾校”、“优秀驾驶教练员”。对于综合评价较差的培训机构,视情采取警告、限制招生和取消培训资格等处罚措施。今年7月15日前,交警部门要统计、公布今年前二季度的培训质量信誉情况,并评选出第一批“优秀驾校”和“优秀驾驶教练员”。

  

  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农林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配合)

  

  加强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的监管和整治,规范考试场地和考试程序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行为。3年驾龄以内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要对其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在考试、培训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要严格对培训机构和考试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

  

  (二) 机动车检测维修和报废回收整治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整治(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工商局配合)

  

  质监、工商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检查我市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验,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未持证上岗、检测把关不严等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通报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因检测检验把关不严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交警部门要通过邮寄、短信等方式逐一告知临近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辆所有者或管理者,督促其及时参加检验;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列入“黑名单”,经查获后依法扣留并强制检验或强制报废。属于营运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通报交通运输、安监部门,予以暂停运营。

  2.机动车维修、报废回收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工作,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存在超经营范围维修、使用假冒或不合格零配件、二级维护弄虚作假等问题,对因维修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旧机动车交易的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利用报废回收件改装、拼装车的非法点。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依法查处报废汽车和拼装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等行为。交警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建立报废汽车信息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提供查询。

  

  各相关单位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确保依法处置报废机动车及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等“五大总成”,预防并打击交易报废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利用报废车“五大总成”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三)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市政园林局、教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监察局,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公路及城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完善安保设施工作,加大资金投入,及时整治和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建立隐患路段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对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陡坡急弯、校园周边等重点部位安全设施的排查,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隐患滚动排查,边排查边整治,推动实施“生命防护工程”。各区党委、政府要把对今年以来排查出来的隐患路段整改工作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和当地安全生产考核项目,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限期完成整治。市、区预防办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监控、持续整治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外公布隐患排查结果和整治成效。7月10日前要完成上半年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上报、抄送等工作。二是落实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预防办、各区政府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建设与管理、安监、交警等有关部门部署开展全市公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存在隐患达到省级(市级、县级)督办标准的,要按照《福建省公路隐患路段排查与督办标准》,分类逐级督办。特别是对今年已排查未整改的11处隐患点段,安监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认真进行调查,查找未落实整改的具体原因,并于7月15日前将调查情况报市预防办。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存在问题者,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情节严重的,要严格倒查责任。三是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新的标准规范建设施工,并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城市道路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已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交通运输、市政园林部门要根据路权管辖职责,于7月31日前提出方案,分期实施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道路交通工程设施和隔离、防撞等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完善道路隔离、防护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对路口、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交通复杂路段的管理,增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对已有的交通信号和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排查与完善,清理整治设置不科学、不合理、不规范、不完善的设施,推动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四是保障校园交通安全。教育、交警部门要认真组织一次校园交通安全隐患摸排活动,全面落实学校周边特别是校门口的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标志标线等安全防护措施,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能治理的要及时治理;无法及时治理的,要上报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并采取临时性的管控措施加强监管。五是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投入。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组织对农村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需要增设、完善的,要及时报当地党委、政府予以解决,确保农村道路安全畅通。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对农村地区农民群众出行问题的调研,从体制机制、财政扶持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按照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监管的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农村公共交通,为广大农民群众创造便捷、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预防和减少农村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和客运场站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监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配合)

  

  1.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对我市的客、货运企业、车辆、驾驶人的数量、经营许可或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统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协助、督促、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人及车辆的管理。运输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在招聘驾驶人员时应对其从业资格、安全驾驶经历进行考察,不得聘请"不适岗名单"中的人员;要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及考核,将安全运行列入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对其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记录在案,作为综合考核的依据。对运营车辆,要建立严格的车辆出车检查、日常检测及定期检测制度,确保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交警部门对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抄告所属的客运企业和当地安监、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加强车辆安全运行监管,对驾驶人视情采取批评教育、停岗培训、调离岗位甚至解除聘用等措施,跟踪督促落实。对驾驶大、中型营运客车驾驶人交通违法满12分者,要强制组织安全学习考试。

  

  2.加强对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安监、交警部门督促汽车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岗位责任制、客运车辆出站情况(包括装载情况、从业人员配备情况和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危险品检查等规章制度,严禁车辆超载出站、从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出站、车辆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出站和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随车出站等违规行为。要建立定期安全检查监督巡查制度,建立详细监督检查登记台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书面通知客运站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3.强化对客运驾驶人考核。对在本市取得客运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交警部门建立人员信息库,记录驾驶人的准驾情况、驾驶经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记录、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客运企业聘用时查询、参考。通过客运驾驶人员信息库,实现向驾驶人员发送手机短信,开展交通安全文明提示、警示,及时告知临时交通管制信息、道路通行情况、安全出行常识,通报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提供违法记分、机动车检验、驾驶证审验等信息服务。建立、推行“不适岗名单”制度,将有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的驾驶人员列入“不适岗名单”,不得从事公路客运。

  

  (五)路面行车秩序和客运市场秩序整治

  

  1.路面行车秩序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安监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建设管理局、农林局、厦门保监局配合)

  

  交警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全面抓好整治道路交通秩序行动的谋划和组织实施,集中整治重点车辆安全隐患和各类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警种都要主动围绕大局,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有效作为,做到全警参与、各负其责、合力推进。安监、交通运输、教育、建设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的整治行动。

  

  (1)继续抓好客运隐患集中整治,加强客运安全检查。继续抓好道路客运隐患集中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客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客运车辆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依托“四桥一隧”及省际道路交通安全服务站,在海沧、同安、翔安主要道路增设执勤点。在重点时段,对进出省际7座以上客运车辆实施全面检查。

  

  (2)严厉打击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区域性统一行动。坚持依法严管,集中力量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超员超速、酒驾醉驾、无牌无证、疲劳驾驶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大、中型客车、土方车、施工工程车超速50%的,一律吊销驾驶人的驾驶证。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并强制报废。公安机关每周要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警参与统一行动。

  

  (3)推动文明交通进学校、进课堂,强化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城管、教育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校园周边机动车辆超速行驶、逆行、闯红灯、乱鸣喇叭、人行过街横道不让行人、“黑校车”接送学生、摊点占道经营以及校车驾驶人酒后驾驶、校车超员等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防止发生校园周边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要大力开展对农村及山区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客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的”等集中整治行动,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4)完善道路交通预警机制。各单位要完善对恶劣气候下的交通管控预案,加强演练,提高大雨、台风等恶劣天气的交通管控能力。公安、建设管理、安监、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要完善道路交通预警机制,提前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预警信息。气象部门要及时公布恶劣天气的警情和级别;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巡查力度;卫生部门要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缩短救援时间;市政园林部门要加强路边树木、广告牌的防护。

  

  (5)推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道路交通事故“双挂钩”的机制。交警部门要主动与厦门保监局、市保险协会及相关保险公司沟通,研究制定推行交强险浮动费率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发生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有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对下一期交强险费率予以上浮,反之予以下调,充分发挥交强险经济杠杆作用,促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增强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

  

  2.客运市场秩序整治(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配合)

  

  要定期分析客运市场秩序,加大整治力度,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经营、无证经营、不按规定线路经营等违法行为,并将其违法行为列为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重点车辆安全整治

  

  以省政府确定的综合整治重点和省交通厅、公安厅、安监局共同确定的“四个一批” (即一批重点客运企业、一批重点车辆、一批重点驾驶人和一批重点路段)为突破口,进一步强化重点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监管,尤其要加强事故多发或容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土方车、摩托车、出租车、校车、集中接送车、营运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及驾驶人员的安全整治。

  

  1.落实车辆行驶记录仪(gps系统)的安装使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教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建设管理局配合)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公路营运的旅游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载运危险化学品车辆、校车、土方车、出租车普遍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系统),并做到设备安装率达100%、正常使用率达100%、对记录的超速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内部处理率达100%,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到实处。8月1日前全面实现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gps信息互联互通,积极推动gps设备的检定工作。交警部门要充分利用符合标准的gps设备提供的信息,每天按不低于1‰的比例抽查已安装gps系统的车辆,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管。

  

  2.规范校车管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安监局配合)

  

  教育部门要在8月底前督促全市学校自备校车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系统),喷涂校车图案字样。对于租用的校车,要求必须租用已经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车辆,并按要求放置校车标识标牌。积极协调相关客运企业,解决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生接送校车的安全保障问题。严厉查处学校、幼儿园使用非法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3.严格监管土方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建设管理局、执法局配合)

  

  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对接联动,研究建立完善的土方车长效管理机制。交通运输部门要对全市土方运输企业情况进行一次摸排,统一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全面审查车辆运输许可、企业运营资质、gps设备安装等。建设管理部门要建立土方运输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要求施工单位规范管理施工工程车,不得多层转包,不得聘用不符合规范资格的运输企业或个人。对于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全技术性能和压力容器的检测监管,提高车辆行驶安全系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审核、审批车辆行驶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责令其悬挂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加强路面巡查,落实管理制度。

  

  4.出租车、摩托车、集中接送车等车辆的整治(责任单位: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配合)

  

  在综合整治期间,交警部门要严厉查处出租车不按规定变道、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查处摩托车无证、无牌、遮牌、变造伪造号牌、不佩戴安全头盔、超载等违法行为。对于集中接送车辆(通勤车),各区交警部门要进行全面的排查,掌握准确的数据,并逐一走访,检查车辆、驾驶人是否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必要时可以和使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责令使用单位加强对通勤车的监督。

  (七)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市预防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认真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有效解决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反应慢、救援不协调等问题。

  

  (八)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经费投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全出行氛围;教育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列入教学计划;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刊播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开辟专题专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从业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业部门要认真开展"平安农机"宣传教育活动;交警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把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逐步引向深入。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结合辖区道路交通实际和特点,组织力量深入人员密集的企业、外来人口集中的镇(街)、村(居)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百姓喜闻乐见的集中宣传、咨询活动,有针对性地提高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客运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综合整治期间,要在辖区主要道路、主要路口以及车站、码头、学校、景区景点、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各单位醒目位置悬挂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利用led显示屏、brt、公交车车身广播,不间断播放交通信息和法规知识。同时,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电台、电信等媒体,及时报道综合整治动态,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每周播报不少于2篇的交通安全报道,不少于3条的交通快报信息,争取社会各界、广大市民对综合整治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要进一步扩大宣传阵地,各社区、自然村都要设置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建立健全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率与“文明单位”评选挂钩机制以及公务用车、公职人员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抄告制度,推动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管好自家车、管好自家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即日起到6月20日):各区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及工作职责,深入研判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剖析当前影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突出问题,主动查找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认真研究解决办法和对策措施,明确整治目标,细化工作方案,落实措施要求,确保整治工作落实。

  

  (二)组织实施(6月21日至12月25日):通过推动道路隐患排查治理、强化重点人、车源头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管路面交通秩序、加强交通安全宣传等措施,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综合机制,确保综合整治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三)工作总结(12月16日至12月31日):对照既定目标要求,对综合整治工作全面总结,建立健全、积极推广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对工作落实好、成效明显的单位及时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重特大事故仍然高发的地区,督促深入查办,研究改进措施,视情延长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综合整治工作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牵头,市安委办、市预防办负责组织协调,各区、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各区、各成员单位要把综合整治工作和打击严重道路交通行为百日专项行动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相结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际和当前我市集中开展的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依照市政府制定的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制定有效措施,确保综合整治工作取得成效。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员机构要配齐、监管责任要落实、安全资金投入要到位和责任追究要从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一岗双责”,做好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各道路交通运营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大对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四)形成整体合力。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整合各方资源,突出协调配合,紧密协作,最大限度形成工作合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全体参与”的工作格局,特别要注意汇集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模范单位、文明企业、志愿者等的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强化依法严管。要始终坚持严查、严管、严惩、严治的方针,着力打击整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综合整治期间,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要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即依法应当拘留的一律拘留,应当吊销的一律吊销,应当暂扣证照的一律按最高限暂扣,应当扣留车辆的一律扣留。

  

  (六)强化工作督导。市安办、监察局要全程跟踪综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时进行检查监督,发现有工作不到位的、整改不力的要给予批评指正;对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的,要及时发函督促整改;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要责令停业整顿。市、区两级预防办也要切实加强工作督导,组织督导组深入实地明察暗访,检查工作情况及成效,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综合整治期间,辖区有发生1起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要作出书面检讨,送市安委办、市预防办;所在区政府要向市政府、市安委会和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部门要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同时,要定期将工作阶段情况上报至市预防办(邮箱地址:xmyfb@163.com),于每月14日前上报上月工作小结,12月2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总结,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的将予以通报。7月31日前,各单位要完成大会战第一阶段的整治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市预防办(联系人:陈亮芳,电话:5866077,传真:586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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